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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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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义友 《法制与社会》2010,(12):208-208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开放,加上责任意识的淡薄,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孩子出生后,他们的父母却没有确定的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与婚生子女相比是天壤之别,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并且引出户口、入学、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以及非婚生子女面临的社会问题,探讨了我国法律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以求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2.
秦雪 《法制与社会》2011,(29):93-95
婚生与非婚生是法律从婚姻的角度而言的,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或法律的地位从古至今是在不断的演变的,本文从非婚生的子女的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进而延伸出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婚生子女继承权历史演变的分析,以及对各个国家现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状况进行分析,继而总结出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最后我再提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完善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当代中国仍然处于家本位,家庭的整体利益常常优于孩子个体利益而存在,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经常处于被漠视的地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子女尚且如此,而处于特殊法律地位的非婚生子女更是如此。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在古代,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着巨大的差别待遇,备受歧视,在现代仍有许多国家不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然而我国虽然给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保护,但是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思想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先育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与婚生子女相比,特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社会发展新时期,我们要加强对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介绍了特殊非婚生子女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对于保护特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此。由于我国并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因而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时难免发生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地区)的立法体例,提出了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6.
王克先 《法制与经济》2010,(1):79-79,81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备受歧视。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应当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及保护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基于此,在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与准正制度,可以充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现实生活中,有人常把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继子女是指妻子与前夫或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由此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是根本不同的,他们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形成条件不同。非婚生子女是由于其  相似文献   

9.
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依据的。没有身份,就没有身份权,亲子身份的确认是亲子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的身份,法律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使得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以非婚生子女为研究视角,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进行探讨,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以期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由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四种非婚生子女,即养子女、继子女、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应与婚生子女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11.
赵军  齐霁 《行政与法》2007,(12):131-133
在现代社会中,非婚生子女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法律地位令人堪忧。各国立法普遍制定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使得他们健康成长,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还是一项需要立法填补的空白。  相似文献   

12.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综观世界各国亲子立法的发展史,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受虐待和歧视的“无亲之子”阶段、被消极肯定的“形式平等”阶段、以至于发展到当今一些国家对子女的完全平等保护———实质平等。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先进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摒弃“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平等称谓,制定统一的自然血亲子女制度,以子女认领制度作为确定无婚姻的父母与自然血亲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方法,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13.
《检察风云》2006,(10):10-11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社会趋势"年度报告的数字,英国非婚生子女出生率已经从1982年的12%上升到了2004年的42%.相比之下,同类型出生率在15个其他欧盟国家的平均比例估计为33%.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官员说,1994年俄罗斯的非婚生子女数量占新生儿总量的14.6%,而2003年这个数字达到了29.4%.保加利亚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埃米利娅·马斯拉罗娃在一场名为"保加利亚人口和国家民族问题"的研讨会上透露,目前保每年新出生婴儿中有近半数为非婚生子女,保"人口危机"已经出现.  相似文献   

14.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旧社会所说的“私生子”.未婚先孕以及孩子生下来后,男女双方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所生的子女(不论事实婚有否解除),都不能算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其他人证物证,在生父和生母正式结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父认领或生父自愿认领后(但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认领有权否认;至于生母,则自受胎至分娩事实明显,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一般认为没有认领必要),享  相似文献   

15.
饶德松 《法制与社会》2013,(30):252-253
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问题,是否需要先行确定亲子关系?父母在未起诉离婚情况下。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索抚养费?追索抚养费行使权利的主体是子女本人还是父母中的一方?本文通过案例具体分析提出了处理意见.以期见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16.
《检察风云》2006,(10):9-10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  相似文献   

17.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确认亲子身份的认领制度却付之阙如,这不仅使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及内容存在缺陷,而且实践中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的做法无法可依.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也使之成为立法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在我国,以2010年制定民法典为目标,正在对各项制度进行纵深研究.认领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细部结构,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法学专家建议稿已对此表示了一种倾向,就子女认领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  相似文献   

18.
<正> 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形成的。父母和子女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是相互之间的身分赖以确立,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20.
2013年7月,由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全国首例子女抚养费信托案成功试水。江苏省常州市商人高风扬在处理非婚生儿子高峰的抚养费和相关财产时,在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大胆尝试民事信托。最终,一个圆满的信托方案成功挽救了高风扬濒临解体的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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