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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由于互联网具有隐蔽性、传播性、复杂性等特点.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优越性的同时.也遭受诸多困扰.比如盗号软件、木马程序、非法篡改程序等的“层出不穷”.这也导致关于互联网的保全证据公证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上面临诸多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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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是记录电子交易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主要载体 ,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超文本性的特点。数据电文具有证据资格的条件有两方面的 :一是收集的主体、程序及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 ,或不合法主体收集的 ,以及不按合法程序收集的数据电文都不具有证据资格。二是当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别要求时 ,数据电文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这些特别要求 ,即数据电文应当采用一定技术 ,保证能够确认该数据电文的作者 ,达到纸面环境中“签名”的效果 ,同时能采取可靠的技术保障 ,以保证电文的完整性和不被篡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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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数据电文作为一项证据 ,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 ,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证据力 ,应从其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去考察。我国数据电文证据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 ,还是作为视听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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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阐述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和实践 ,说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是可采纳的 ,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使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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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申请办理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2008年11月中国公证协会修订通过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作出一定的规范指导。《指导意见》对电子邮件证据的保全公证无疑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但是,这样的规范指导毕竟只是原则性的,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其程序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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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报道了一起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在该案中,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为证据,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及房屋装修补偿款数额。网络聊天记录以数据电文证据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并不是新鲜事物。近几年,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页面等数据电文证据频频亮相于民商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法》并未有直接规范该种证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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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涵
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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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石问路 长期以来,拖欠电费、窃电、危害电力设施等现象一直困绕着厦门电业局,电业局也曾采取过许多解决措施,如当场告知法律后果或发出书面催缴电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窃电处理决定书、隐患通知书等,但效果甚微.明明已当场告知,却说从不知道这回事,明明已收到相关通知书,却说根本没收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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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公证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收集到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是否合法有效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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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免予质证,法官可直接认定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但诸多公证案例表明,现行公证证明的法理并不明确,证明标准并不统一,同一事实的证明有很大差异。公证员作为公设证明人依法专门从事证明工作,其有权和有时间审核要证明的事实,其认识事实是自己的感知,故公证员只能证明自己感知的事实。主管部门可以在辩明公证证明法理的基础上,统一公证工作证明事实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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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共有三个条文涉及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发生纠纷处理机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称,这是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有不同的认识"。而通过这次最高院对《公证法》有关条款的确认,进一步明晰了公证机构和审判机构对于公证纠纷处理方面的具体权限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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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脱钩改制是中国公证行业的重大改革,事关公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有关部门及单位、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既坚决彻底又认真稳妥的原则,做好公证处的脱钩改制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适应社会需求,方便民众原则。公证脱钩改制不能忘了社会需求,不能不利于或者说不方便民众申办公证。这是公证今后生存的基本条件。对公证处的设置要根据社会、民众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以满足不同地区、企业、公民方便办证的需求。如是,改制后的公证机构才会有生命力。那种一味单纯地只为改制而改制的为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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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整合的最好选择
公证市场化容易引发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问题.这不仅与公证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确保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不应允许和鼓励公证机构进行证源竞争,因此,公证机构宜在市和县设立.省及市辖区不宜设立公证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体制上消除公证业务范围的重叠。目前在我国.对此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有三种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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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的投资、项目合作快速增长。一方面,给公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拓展了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另一方面,社会对跨界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多,也对公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几年我接触的金融业务较多,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常常会遇到银行、信托公司、融资方等在全国不同城市均有业务。2013年1月份,接到中国银行成都某分行以及来自上海、北京、内蒙等多家企业的联合申请,对这些单位的一系列融资类合同进行公证,标的金额数十亿元。在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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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参加历次公证质量检查时发现: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在遇到一些合同、协议、文件、证照、表格、票据等书证材料原件不能收集存档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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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4年1月30日下午,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管城区公证处申请物品清点公证,称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已于2003年7月转由鸿成公司享有,依据联营合同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市场的截止期限为2004年1月31日,此前已多次通知隆埠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前将办公用房移交给鸿成公司并将其办公机构撤出机电市场,但隆埠公司仍未理会.在此情况下,为防止今后出现纠纷,也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对隆埠公司办公室内物品进行清点并予以公证.鸿成公司为此提交了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联营合同>等材料.管城区公证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该项公证申请符合条件,受理了该项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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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当事人负有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但也确实存在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出具一些证明材料的情况.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有继承权.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