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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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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将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列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进而有效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然而,近几年的实际运行结果看,成效不是很大,甚至在理论界和实际中存在一些误区和模糊认识。针对这一现象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错案标准的界定;二是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2.
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办案责任制,为司法机关自己量身打造,对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提供了依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尽管有错案追究制乃至终身追究制的喧天宣示,实际上被追究的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错了,不问司法人员有无过错,一概加以追责,使得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被追责,强化了司法人员的畏葸心理;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泛化”,即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前一种司法责任泛化,须将办案责任限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为之,二是显有疏失,仅属于认识、判断上的错误而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意义的司法责任泛化,要扭转之,需要将司法权下放给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此外,部门利益和本位思考也是责任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本文探讨错案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包括全民为错案买单,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并未得到落实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论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的范围划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 ,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又各有侧重。国家赔偿的案件必须是实际侵权的错案 ,追究责任的案件必须是承办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国家赔偿案件的承办人员必定有过错 ,但不一定达到错案追究的程度。  相似文献   

4.
自错案追究制实施以来,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经常将错案追究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等概念混为一谈,形成了诸多理论误区和错误做法。司法赔偿与错案追究虽存在一定联系,但在原因行为、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人主观状态、责任的承担者与承担形式等多方面均有区别。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破除错误认识,保证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获得司法赔偿。  相似文献   

5.
基于对修订前《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片面理解而形成的“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不仅违背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影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而且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要求,妨碍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树立科学的刑事赔偿理念,使国家赔偿法发挥其应有功能,有必要从理论上澄清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之间的理性关系.  相似文献   

6.
侦查人员作为错案的制造者,必须要重新纳入追责主体,对侦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但当前机制存在的错案界定模糊、落实泛化和赔偿主体异化问题严重影响该机制的高效落实,有必要明确主体的责任,变错案追责导向为不规范行为追责导向,同时结合错案侦办者主客观因素之间的联系,对确实无责任的部分侦查人员免责,最终实现让担责者追责,让免责者豁免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刑事错案的产生和存在源远流长。有了刑法,便有了刑事错案。古时的“冤狱”,就是刑事错案的一种。但是,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古今中外,各有不同理解。我国对刑事错案研究的重视,始于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将刑事错案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随后,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九九七年《刑事诉讼法》、修定后的《刑法》“两法”相继实施,我国对刑事错案的研究进入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8.
错案的发生既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坚持有罪推定、过分重视破案率等主观性因素,也有被害人虚假陈述、证人做伪证、司法鉴定错误等客观性因素。因此错案的防治,不仅要改进司法理念,还要建立和完善讯问律师在场、程序性制裁等机制,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杜绝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同时应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机制,实现精密司法模式。只有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体制、证据制度进行系统改革,才能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减少,应是共犯过限的情形之一。所谓实行减少,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施了性质较轻的罪的情形。从其类型上,实行减少基本上可分为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和非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以及重合性实行减少和非重合性实行减少。实行减少的处罚,既有理论上的根据,也有法律上的根据;其刑罚适用,应当实行区别对待原则。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被广泛提及,特别在刑事错案追究、刑事赔偿过程中尤其如此,媒体也非常关注刑事错案的报导,余祥林错案的连续报导,引起了全社会的巨大反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制定了错案追究方面的办法、条例。然而,笔者发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论是学者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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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错案被屡次披露,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进步,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质疑。这不禁带给我们深思,错案是如何发生的,怎样才能避免错案的发生?文章从改进侦查机关内部机制的角度来探讨预防错案的发生,以期能够警示侦查机关加快队伍建设,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侦查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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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公安机关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制定的对本机关和本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刑事与行政执法权时,如果出现错误严重的后果,都要承担错案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制约,为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提供了保障;为追究错案责任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二)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所追究的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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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决定着中国的制度建设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自下而上产生的制度即如是,由于其鲜明的传统人治社会的行政治理技术的痕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偏差和问题,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故宜废除.但是,该制度蕴含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民主的理念与诉求则是应予肯定的,故仍有必要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控制,根据责任归因理论和司法的客观规律及职业特点,宜以"可控性"为原则,以"行为"和"程序"为标准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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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全涉案的特定心理中,引人关注的是吴为什么要和史在一起,他是怎样知道案情的;吴为什么要跟史一起跑,他为什么不报案;面对公检法的侦审判,吴为什么要承认杀人;吴是怎样遇上"陈全"而逢凶化吉的,等等。而案侦司法人员的心态中,需要审视的是他们怎样从不轻信口供到不相信口供,如何审查判断同案犯的口供,是当事人的糊涂造成了错案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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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弱化错案的消极影响,然而事实证明,依靠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司法机关自主纠错的动力受限、司法人员主动纠错的内在症结导致审判监督程序四种救济途径在纠错方面的整体性失灵,引发错案纠正呈现为一种偶然性的现实,违背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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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始终。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由于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错综复杂的表象背后,证据作为一个核心因素,始终与刑事错案相伴相随。两者的关系可以从刑事证据法律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运用程序和不同证据形式四个角度加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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