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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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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得醉驾成为其行为模式之一,由此引发的刑法理论界对醉驾的研究也可谓是如火如荼。从刑法视野下醉驾的定义入手,分析我国刑法对醉驾处刑的社会和理论根基,并从"人本主义"刑法观和刑法善治的观念出发将醉驾行为模式下的危险驾驶罪定性为准抽象危险犯,提出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具有任何危险的醉驾行为应否给予刑事处罚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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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众认同观蕴含民主法治思想,倡导刑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回应性。在我国社会转型快速纵深发展的当下,刑法公众认同问题的研究有着贴近现实的时代必要性。刑法公众认同在与公众情理观具有互为表达性之中契合公众获得感,从而具有与法治改革的共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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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28-33
所谓刑法的有限性,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具体而言,刑法的有限性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触角的有限性,二是刑罚发动的有限性。所谓刑法触角的有限性,又称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制性,是指刑法调控的对象必须是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发动的有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条件上:第一,刑罚发动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有刑事案件的发生;第二,刑罚发动的实体法条件是刑法的规定性,该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罪刑法定的要求"和"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三,刑罚发动的程序性条件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与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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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2015,(6)
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一种辩证关系,可以通过哲学的能动实践观予以检视。刑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方面得以发生的支配力量,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驱使下对非对象性世界的改造。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统一于主观主义,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对行为趋向具有决定作用。刑法主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揭示了刑法导引善的实践,贬抑恶的冒险的本质,破解了以往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将主客观方面截然两分导致在刑罚对象、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标准等方面的困顿与疑惑。在实践展开中,刑法通过贯彻不得已原则,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客观标准,肯定行为概念中的主观意志,力陈刑法主观罪过之核心,匡正以往刑法主客观主义的偏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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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刑法的重要品格,也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新趋势。中国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主要有三,减少死刑罪名;完善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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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刑法必须由拥有刑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机关不拥有此项立法权;附属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即"附属刑法规范"应由罪状(行为模式)与法定刑(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附属刑法是由附加规定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所共同构成的,其表现形式是非独立的,必须依附存在于各个非刑事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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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39-41
我国刑法中贯穿着"公理之情",这种"情"有助于我国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理解"公理之情"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这种"情",有助于我国刑法任务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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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大多持肯定态度,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找不到该制度的踪影。人格刑法理论本身及其价值优越性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活化成为可能,运用人格刑法定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得出部分"亲亲相隐"行为在人格刑法中得到非犯罪化或减免处罚的结论,至此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活化从有可能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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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和司法界已得到全面确认和采用的一项基本理论。该理论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核心思想,表达了刑法对人性的关注和尊重,促使刑事责任建立在更加合理、人性的基础上。由于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理论不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犯罪构成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是值得我国刑法借鉴和学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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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众认同,是指一国刑法时空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大多数人即公众对刑法规范及其实践运行的正当性和效力性等的认可与赞同。主体广布性、社会共识性和相对稳定性分别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主体性特征、价值性特征和存在性特征,而且这些特征相辅相成和相互说明,刑法公众认同之本质即"价值共同"。通过型构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响应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加强对刑法的信仰,刑法公众认同就会突显其在当下的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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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林广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1):66-69
报应和功利是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 ,理论上对报应和功利在刑法上的意义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认为报应是刑法根据意义上的范畴 ,功利是刑法目的意义上的范畴 ,纯粹的报应论和功利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各自的刑法意义不同 ,相应地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取舍、权衡时也不能等量齐观。因此 ,应在整个刑法范围内坚持报应优先、兼顾功利 ,并指出一些和此结论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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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传统。"矜恤"思想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老幼犯罪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在刑事处罚上主张对老幼给予更多的关爱,并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就是"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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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教化是儒家教育思想的核心内容。汉代礼乐教化观的复兴以陆贾、贾谊为代表,在礼乐教化的目的上,继承了孔孟的"仁义"思想;在具体的教化措施上吸收了荀子"化性起伪"的思想。董仲舒通过阴阳五行化的自然天道观论证礼乐教化的合理性,实现了礼乐教化观从"人性论"向"天道观"的转型,最终由《白虎通义》进行总结,实现了礼乐教化的法典化。其结果有助于国家"大一统"政治秩序的实施,却在一定意义上压制了人性的自由发展,改变了先秦儒家礼乐教化观自然发展的"内在理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