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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违反交通规则之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是否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回答是机动车方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仍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之类土政策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法规.本文拟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立法权属以及生命健康权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冲突等方面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作简要之民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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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为了消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日益激烈的路权冲突,"礼让行人"规范的确立与实施已然成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指导案例90号,试图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的合法性进行背书。作为指导案例90号创新的"连续行为"理论,由于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的获取问题与"礼让行人"规范的自身特性而具有无法克服的实施困境,这意味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法对没有履行绝对"礼让行人"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在法经济学上,经由侵权法的司法控制路径,而非经由安全规章的行政规制路径,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礼让行人"规范的有效实施。实际上,这也正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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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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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要负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理论根据及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借鉴运用过失相抵、优者危险负担和优先通行权人之责任来确定和公平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对我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不乏可行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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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结合说等。然后通过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区分四种情形进行分析之后,发现该双方的责任配置不能仅仅局限于三大归责原则之内。通过民事补偿责任的引入,成功地解决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配置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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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开学,陕西省安康市公路管理部门在县城周边各学校门口以醒目的颜色设置人行横道和路面震荡标线,预防校门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汽车经过人行横道要礼让行人,这是常识.有人将其视为一种文明驾驶礼仪,却未意识到礼让行人是法律规定,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须受相应罚则.例如,海南省海口市公安交警启动了“机动车不避让行人”的专项整治活动,利用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罚款100元,并记3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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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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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上,存在着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通行安全利益与机动车方的快速、畅通利益之间的冲突.立法者应当基于现代法治、人权的理念,通过合理分配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责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进而达到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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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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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机动车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的上升。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交通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却违法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此种现象引起了司法界关于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行为的热烈讨论,存在的争议也颇多。本文拟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司法实践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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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法院不应机械采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量。继而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在不同归责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进行研究,明确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过错",都可以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可以认定为"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进而分析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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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2):187-189
目的分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致死行人四肢损伤的特征。方法收集本区2016年至2018年交通事故行人死亡资料,对四肢损伤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331例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案例中,死者以男性居多;机动车(不包含摩托车)、摩托车所致行人体表损伤以擦挫伤(包括擦伤、擦挫伤)为主,电动车所致体表损伤以皮下出血(挫伤)为主,占体表损伤71.8%(P <0.05);机动车骨折率最高(35.5%,P <0.05),电动车骨折率极低(3.7%,P <0.05),四肢多发骨折好发于机动车,四肢骨折好发于左侧。结论通过对行人四肢损伤特征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为无目击者或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一定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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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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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7,(2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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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07,(2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遵循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交通文明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期"新闻聊斋",我们就来说说这"76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