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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规定。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  相似文献   

2.
卜千 《法制与社会》2012,(32):117-118
我国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对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运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财产保全解除的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使得案外第三人担保既符合保全理论,又实现了诉讼担保的制度价值,以期有所突破,便于对今后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保全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原有的司法解释又不尽合理,使得保全担保的实践情况相当混乱,保全担保难、门槛高,担保形式、数额标准不统一的状况还比较严重地存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引入在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行为保全之外,几乎没有对原有的财产保全制度作出其他实质性修改。笔者对温州市二级法院2010年至2012年9月间的保全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一、保全担保实践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4.
陆璐 《法学论坛》2016,(2):31-37
随着独立保函在国际商事中的广泛应用,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由其独立性和单据性而引起的保函欺诈和滥用也成为独立担保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将我国的保全制度从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为保函欺诈的保全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英、美不同法律视角下保全救济在独立担保领域适用的比较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下保全救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5.
对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应否进行审查?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按照这一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就应无条件地解除财产保全、请问,如果是保证人以出具担保...  相似文献   

6.
适用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李汉昌,吴德桥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审判实践证明,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信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8.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得到全面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手段,但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对于每一件具体案件来说,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取决于是否确有必要,即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根本前提,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所谓“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根本前提”的实质含义是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确有必要.我国民事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论是因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是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当事人可以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注册商标,保证实现诉讼目的。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这项措施,可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以注册商标权属纠纷为例,如不及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有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被告将注册商标转让…  相似文献   

10.
诉前财产保全应由谁管辖?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在进行民事、经济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时,对仅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还是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不同意见。前一种意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增多,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财产保全制度本身立法的不完善,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以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为甚。本文试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担保审查中的不规范问题作一分析,并探索相应的对策。一、问题的提出从法院信访部门及与当事人的接触中了解到,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审查问题的反映集中表现在:第一,对有些案件如专利侵权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申请保全金额一定比例或等同的现金担保,条件太苛刻,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则不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同一法院的承办人之间对申请  相似文献   

12.
本文提出了一个我国担保法理论与实务中鲜有论及的一个全新概念:保证人不安救济权。其内容系指在债务人存在着恶意逃避债务、非法转移资产、丧失商业信誉等令保证人不安之情形时,保证人理应享有的各种救济权利。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制度中上述权利缺失,已经构成担保法律制度顺畅运行的一大法律障碍。基于调研和对国外民商法制度的细致梳理,提出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财产保全权、保证义务免除权和对恶意被担保人刑事自诉权的规则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13.
陈旭 《法制与社会》2014,(13):12-13
浙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地,财产保全的采用愈发广泛与频繁。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工作存在着担保数额未明确化、申请与受理手续不规范、财产保全的执法主体不统一、救济程序部分缺失等现实问题。我以司法实践为出发点,提出列举式确定担保数额比例、统一财产保全案件流程管理、分程序确定执法主体等建议,以期对财产保全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   

15.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正确适用诉讼保全,不仅关系到案件判决后能否顺利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6.
论诉前扣船担保方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论述了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在海事诉讼中不是运用最多的,程序法中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规定,为中国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保证是诉前扣船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人的资格对保证的实现至关重要。优先权在诉前扣船中适用具有可行性,浮动抵押不能适用于诉前扣船。  相似文献   

17.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相似文献   

18.
鲁军 《法制与社会》2010,(5):140-140
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担保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的数额”,由此造成不同法院之间所采取的适用标准不一。本文就杭州市基层法院为例对保全担保的司法实践情况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
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适用尤为混乱,原因在于对其定性不清。差额补足协议的定性主要存在保证合同说、债务加入说、独立合同说三种观点,司法裁判并未形成一致认识。差额补足协议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规定,其极易被认定为保证合同。但差额补足协议与保证合同既相似又相异,其与债务加入更是相去甚远,故应将其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合同,以实现实质担保观在非典型人的担保领域的贯彻,并为交易实践中不断产生的其他增信措施之定性提供指引。差额补足协议在主体资格及合同订立形式、债务移转、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等规则方面应类推适用保证合同,在保证从属性、保证方式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抗辩权等方面则不宜类推适用。差额补足协议等非典型保证与保证共用规则,能够映射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规则的体系化,最终为“实质的担保总则”的抽取提供一个侧面。  相似文献   

20.
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快捷、高效、低廉的实现方式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关键。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达致这一目标。但与此同时,要使这一实体法上的规定付诸司法实践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与之衔接。考察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特别诉讼程序都无法适应其需要。为此,构建一个既能符合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制度价值的程序便成为理论和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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