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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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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倩 《当代法学》2016,(5):109-118
雇员向国家机关、媒体等外部机构或个人告发雇主组织内部的违法行为,如何从劳动法角度评价这种吹哨行为?一方面,雇员吹哨是否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雇主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因此损害,雇员违反了忠诚义务吗?雇员的吹哨行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得到保护呢?德国没有对“吹哨人”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但是各级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审理了多起雇员因为“吹哨”被解雇的案件,经历了从认定雇员违反忠诚义务到有条件地支持雇员检举雇主的态度转变,欧洲人权法院对Heinisch/Deutschland一案的判决更是推动了德国对吹哨人的保护.受其启发,我国在还没有完善相关立法之前,在现行法框架下对雇员吹哨行为进行司法处理时,应该考察举报的事项、信息的真实性、雇员的行为动机、内部救济的优先尝试、雇主遭受的损害等多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2.
一、代理责任的产生及发展刑法中的代理责任来源于侵权法中雇主为雇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早期的普通法只在两种案件中适用代理责任,即损害和诽谤案,除此而外,对于不知道或未授意的雇员的行为,雇主不负责任。不过,对损害和诽谤案适用代理责任的案子在美国也极少,美国多数法院都认为,雇主只有在知情或授意的前提下才对雇员的诽谤行为负责。十九世纪中期,随着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不断出现,代理责任也在刑法中逐渐得到应用,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些不适当从事危害整个社会利益的商业活动适用严格的责任标准,通过对没有威胁或损害任何人的被告——雇主施以刑事处罚,使雇主在监督管理雇员时谨慎从事,减少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惩戒他人。  相似文献   

3.
竞业禁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雇主较广泛采用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该手段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提高雇主在人才和技术上的投入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它不仅与雇主的利益有关 ,而且也关涉到雇员的工作权、自由权乃至生存权 ,因而如何协调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冲突、消除各方不合理的行为、将竞业禁止限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成为民商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浅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特殊知识、技能的雇员与拥有物质资本的雇主已成为企业运营的核心,缺一不可,雇主为保护其具有现在与未来潜在利益的商业秘密被泄漏或离职雇员的恶意竞争,要求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做法无可厚非,由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签订会影响雇员的自主择业权,因此必须仔细斟酌其内容。为了保障竞业禁止条款的实现,应该双管齐下,通过积极提升雇员自我实现的理想与消极实行违约赔偿机制来达到雇主与雇员双赢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雇员侵害他人利益,是否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现代国家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一般规定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民法草案中的规定也不完善.本文试通过对各国雇主侵权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建立雇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对于雇主替代责任的研究已有几百年历史,但对于雇员是否有责任和义务赔偿雇主,理论和实践均关注较少。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字面取消了雇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雇主对外仅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在替代责任制度下,雇主是否享有对雇员的追偿权以及如何构建雇主行使追偿权制度都是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就是雇主要为其雇员的性骚扰行为负责任。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监督管理者雇员实施的交换型性骚扰雇主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雇主承担过错责任。这对预防与抑制职场性骚扰更有效率,同时,可以使社会成本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8.
蒋云蔚 《中国法学》2012,(3):95-102
在雇佣纠纷中,雇员的医疗隐私为讼争焦点之一。究竟应赋予雇员隐私权还是赋予雇主知情权,取决于雇员隐私利益与雇主知情利益之间的衡量。而利益衡量的标准须符合戴维·米勒所谓的应得工作的原则。当雇员的医疗信息与雇主的经营成本有关,雇主知情权优先。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禁止就业乙肝检测,虽符合就业市场的分配正义,但应明确规定允许乙肝检测的特殊行业;并且,这一规定不应推广至艾滋病检测。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106-118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继续设定了雇主因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而有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裁量性解雇规则,这是雇主对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雇员所能采取的终极措施,同时附随着预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前置性义务。能否胜任工作是判断雇员有否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基本准则,是雇主作出录用、试用期满经同意转正、继续雇用等决定的主要依据。域外劳动法中,雇主行使解雇权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就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这一与其自身状况相关联的事由而言,雇主享有预告解雇权。如雇员的工作业绩达不到岗位任务目标或未能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的,可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经挽救仍不能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雇主就可以作出解雇决定,以均衡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雇员跳槽型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案件多发,雇主商业秘密与雇员个人经验的区分,成为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表面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关涉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实际上关涉的是雇主财产权与雇员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对此,应以偏向雇员就业权为利益选择的基石。而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作用,则是在雇主商业秘密无法于事实层面脱离雇员人格时,为雇主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一个可行且具有平衡性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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