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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行政程序法”于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台湾“行政程序法”第l条规定:“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特制定本法”。台湾“行政程序法”之内容分为“总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画”、“行政指导”、“陈情”与“附则”等八章,共175条。自1999年2月3日公布至今,除于2000年12月27日及2001年6月20日两度修正公布第174条之1有关职权命令失效日期之规定,2005年12月28日配合政府资讯公开法之公布施行删除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外,其余条文均未变动。台湾“行政程序法”实施之成效,包括强化民权保障、深化民主原则、贯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行政法总论之法典化等。晚近,大陆倡议制定行政程序法之呼声不断。本文拟略述台湾“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沿革、主要内容、实施成效、所遏问题,期能为大陆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一次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此次革命起义后不久,即1912年元月,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孙先生在发布的《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中,将中国“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列为对内五大“指导方针”中的两个最优先方面,至今已快90周年了。令我们引为欣慰的是,孙先生的遗言在祖国大陆已完全实现,不仅新疆和西藏都已实现统一,连长期被外国殖民者统治的香港和澳门亦已重归祖国版图。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是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种,而只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由于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52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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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该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5.《中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相似文献   

5.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它实质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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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制是规定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有别于刑法中的普通缓刑制的另外一种缓刑制度。《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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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戒严制度是台湾整个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探讨台湾的戒严制度,对于了解台湾法律制度的一个侧面,借鉴、吸收不同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合理因素,是不无好处的。一、台湾戒严制度的体系构成戒严,是指依据宪法或戒严法的有关规定,在战争、叛乱或骚乱等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保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而在全国或某一地区宣布采取的一种严格的警戒措施。近、现代各国大多在其法律制度中就戒严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不同,立法习惯各异,所采取的立法方式也就不尽一致,从而形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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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就任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时,将中国“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列为其就职宣言中对内五大“指导方针”里两个最为优先的方面。意味深远地指出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就要反对外国势力干预,反对霸权主义,这是挽救中华民族的良策、是振兴中华民族的良策、更是医治中华民族百年痼疾的一剂良方,一百年过去了,言犹在耳,为统一而进行的斗争却仍在继续……1924年,孙中山先生二次北上时曾说:“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任何分裂中国的图谋都不能得逞。可见,实现全…  相似文献   

9.
数罪并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取吸收、相加两原则的折衷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们知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只能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无需执行其他主刑,这是吸收原则;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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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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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53条中,对国际强行法作出如下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上述条款在为国际强行法作出规定时,只是说这类原则或规范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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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正式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实施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与量刑标准衔接方面的问题。为准确打击渎职侵权类犯罪,有必要修改或出台与新的规定相衔接的量刑标准之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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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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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是天经地义 ,惟若债权人以侵权行为之方式取得债权(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诈欺之方式令被害人签发本票或支票 ) ,债务人在未依法撤销该债务之前 ,债权人诉请履行债务 ,则债务人 (即侵权行为被害人 )该如何主张 ,保障自身之权利 ?台湾民法为解决此问题 ,仿照德国之立法例 ,于第 198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取得债权者 ,被害人对该债权人之废止请求权 ,虽因时效而消灭 ,仍得拒绝履行。”然而条文中之“废止请求权”及“拒绝履行”究系何指 ?其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销权关系如何 ?其行使时间有无限制 ?应如何行使 ?又侵权行为之被害人受领加害人之给付后 ,得否再行使废止请求权或拒绝履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 ,本文首先探讨废止请求权之意义及性质 ,进而论述废止请求权之行使方法及其限制 ,最后再分析拒绝履行权行使期间之限制 ,以期对此问题有一全面性之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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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掳人勒赎,俗称“绑票”。这种犯罪,我国古代早有出现,例如,《唐书·贼盗律》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见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乔伟著《唐律研究》第237页)在近代,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见《各国刑法汇编》上第72页)现代各国刑法中,都有掳人勒赎罪或绑架勒赎罪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法第603条(掳人勒赎)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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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63条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减轻处罚,但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一致,导致这一规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通过对1997年刑法修改前后的比较,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适用特殊情况的减轻处罚案例为视角,提出适用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之“特殊情况”的具体把握以及完善1997年刑法“特殊情况的减轻处罚”的规定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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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决定第一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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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临时救济机制形成的冲击,只是拉开了预防性侵权责任挑战现有拼盘式司法救济程序的序幕。无论是因陋就简地纳入行为保全制度还是重构先予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新型请求权的回应都已明显地捉襟见肘。通过分析人格权停止侵害紧急救济之诉可见,特定紧急救济请求权的制度功能是通过特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及相应审查标准来体现的,而司法救济则须根据要件的证明状态、双方利益权衡和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在程序上大致呈三个梯度——依单方申请的加急救济程序、依对席辩论的临时救济程序、依辩论主义的终局救济程序,相应的证明标准也依次分为三级阶梯——毋须证明、较低程度的证明、严格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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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对醉酒人犯罪适用刑事责任的立法概况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持肯定态度。比较典型的 ,如俄罗斯刑法典第 2 3条规定 :“在使用酒精饮料……而导致的不清醒状态中实施犯罪的人 ,应承担刑事责任。”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 0 8条规定 :( 1 )除第四项有特别规定 (非自己招致之酩酊或病理上的酩酊之结果 ,行之者于实际行为之际 ,对自己行为之犯罪性 <反伦理性 >欠缺辨别能力或欠缺适应法律所要求之行为之能力者 )外 ,行为者酩酊状态中者 ,除能依之否定犯罪成立要件者外 ,不能作为抗辩。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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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权的历史考察作为成文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早在古代法典中就有了明文记载.如,汉穆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1750年)第21条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雅典法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被杀,则杀死应认为是合法的.”这一规定实际已体现出无限防卫的思想,即哪怕是为保护微小的法益,也可实施不受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在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尚书·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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