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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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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运用到大量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不少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尽量的把对公民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而行政强制法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必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借鉴行政强制法确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产生之初仅适用于规制行政之中。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规制行政已不是行政的全部或主要内容,以给付行政为核心的新型行政行为大量出现,并日益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方式。那么,在现代行政的条件下,比例原则是否还是用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比例原则应扩大至授益性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3.
被誉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则的“相对普适性”为其在经济法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回应经济法现代性的内在诉求,还是贯彻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涵盖“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利”二元法律关系结构,但是,特殊紧急状态和合意行为应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囿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有必要构建其在经济法中的类型化适用路径:以法律关系结构为划分依据,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异化认定标准,塑造“宽松”和“相对严格”的审查基准模型。  相似文献   

4.
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立法的基础,关于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取舍,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至今未有定论。本文从国外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分析出发,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新的界定,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法的研究和实践。  相似文献   

5.
行政强制中的利益既包括法律或行政决定中所指明的应予实现的利益 ,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结果所造成的利益关系。利益衡量作为一个原则 ,它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 ,又包括突破了合法性原则的特殊情况理论 ;它以比例原则为核心 ,又涵盖超出比例原则的目的与结果的矛盾关系。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强制检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强制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直接执行力 ,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只能以宪法和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检查 ;以比例原则对强制检查的行使予以实体限制 ;加强对行政强制检查的程序性监控 ;给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7.
给付行政已经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方式,但是在其缺乏规制的情况下,很可能沦为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当跳出传统,从单纯适用于负担行政行为,扩大到授益行政行为。本文从比例原则在授益行政行为中是否适用为视角出发,主要着墨点在于分析比例原则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对比例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行政强制法》设计和体现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救济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指导该法整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具体法律规则的制定,也将在该法正式施行后指导执法者对该法所确立的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行政强制法》遵循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进行了科学的配置,此种科学配置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9.
行政强制实施中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权利和权力的转化形式──利益──的角度来看 ,利益衡量应当是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而且其内涵超出了传统比例原则所能涵盖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偕林 《法学》2004,(12):25-33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应只停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的研究 ,而需要对其适用问题加以关注以使其能够获得实践的活力 ,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推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从多角度加以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排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度适用 ,并不构成法律和实践运作的冲突。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经验 ,适应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提升要求 ,应当在我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渊源中的地位 ,以推动行政裁量及相关司法裁量不断走向合理 ,并能够不断丰富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本身。在适用性质上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是狭义上的对行政行为方式、手段、结果以及程序的裁量行为之控制规则 ,也是对行政法律适用之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1.
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制度之一。随着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监督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民事强制执行既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需重视对债务人基本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中引进比例原则,既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和谐的需要,也是突破现实执行困境的要求。本文指出强调在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均衡考量,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文中从引进比例原则精神的角度对此做了初步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高校处分权由法律授予,是高校进行自主管理的必要手段,必须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比例原则为行政法学上重要原则,其对于衡量行政权力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使是否合理具重大意义。高校处分权直接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影响,比例原则适用于高校处分权,有利于明确高校处分权的界限,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15.
试论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是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宜将比例原则定位为宪法性原则 ,不宜将其扩大适用于立法领域、刑法及私法领域。应将比例原则定位于行政法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权力色彩较浓的干预 (侵害 )行政领域 ,而且适用于给付 (授益 )行政领域。  相似文献   

16.
行政强制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向第三人权益进行扩张的可能。基于保护规范理论,第三人对于行政强制具有容忍义务和相应的程序权利、救济权利。我国《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条款规定较混乱,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思路。行政强制第三人与相对人的权益存在一致、冲突、独立三种类型。为保护第三人权益,行政强制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引入程序参与、扩大审查义务、声明异议、参与分配等制度。  相似文献   

17.
袁晨钧 《海峡法学》2012,14(3):114-120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确保公安消防依法履行职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有必要结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就消防行政强制的适用进行若干探讨。  相似文献   

18.
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因具有强调适度均衡的思想本质、分析目的与手段之间合理性的工具属性以及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而拥有了超越规范的生命力,与公司法中的不得滥用权力和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正义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并且可以为公司法原则的实现、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司利益至上理念的贯彻提供方法论支持。在公司法中,比例原则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协调股东利益、实现股东知情权、董事会作出反收购措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以及配置董事责任等领域,但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司面临紧急状态时存在适用限制。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较公法语境更为柔性,通过适用宽松的审查标准,省略比例原则的部分要件以及类型化适用情境,可以实现比例原则更加妥当的适用。为使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更加自觉化和精细化,应当加强董事会等公司法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9.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20.
在应急行政的语境下,当前法院无法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撤离的行为,这违反了行政法"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原理。应在理论和实践中承认法院的审查权,并在尊重当前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紧急法优于非紧急法等理念为指导,从受案范围、规范依据、审查原则以及行政赔偿和补偿四个方面,构建法院对强制撤离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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