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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规定具体的刑度时,立法上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另作专门的设置以区别于成年人。也就是说,通常在同等的量刑条件下,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参照对比成年人的处罚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刑法不再设定不同的刑度。因此,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起点与成年人的量刑起点一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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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教育改造的最主要的三种形式。然而,收容教养针对的是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劳动教养及劳动改造并不仅仅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还包括违法犯罪的成年人。这三种形式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营救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劳动教养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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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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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问题的症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最近,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解释招来了很多反对与谴责之声。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没有一个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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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际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2)
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多么严重,也不能以犯罪论。这不但在我国的《刑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人皆共知的常识。但是,在现时的执法实践中,仍有把未满14周岁严重违法的儿童送少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少管所”)关押的情况发生。究其原因,既有公安行政法规在立法上的失误,也有执法人员认识上的偏差。笔者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应把未满14周岁的违法儿童送“少管所”关押,具体理由如下: 1.从“少管所”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是执行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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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说明并不一致,这与中止犯的立法背景、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不同理解,会对中止犯的具体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产生认识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采取以刑事政策根据为基础的综合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