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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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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3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高票通过表决。“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河南省的地方立法中。这意味着,对于家庭暴力,人们已不仅仅限于对受害人痛苦无助的同情、惯懑和奔走呼号,现在更增添了法治的郑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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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8年10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触动了人大权力的“中枢神经”,在交锋中形成的一系列共识,被外界认为将极大提升人大权力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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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稳定,而且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婚姻法》修正案将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防治家庭暴力应当是公安机关与个人、社区及各级组织间的相互配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全社会防治家庭暴力的网络体系,从而使家庭暴力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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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63-65
20 0 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加规定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负有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明确这种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但没有规定具体制止措施 ,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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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6):2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党委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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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列入了2012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立法措施,也是全国妇联以及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社会组织多年不懈努力的成果。反家庭暴力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制定一部国家基本法层面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应当涵盖对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矫治、制裁等各种法律手段,是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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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74-76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警察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目前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需要法律的完善来保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警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与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此,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强化宣传教育和进行警务改革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