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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化工厂于1998年3月21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6年劳动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杨某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杨某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杨某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杨某不同意,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杨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其合法权利。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杨某与该化工厂所签5年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裁决该厂及时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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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4月,我的一个做生意的朋友杨某因资金短缺,找我借钱.我有一笔定期存款还没到期,无法满足他的要求,就介绍他向李某去借钱.李某同意借钱,但提出要我作保.我当即表示同意.于是,李某借给了杨某15000元,约定在半年后还款.杨某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同时我拟了一个保证合同书,内容是“如果杨某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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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11)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该条款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的具体含义以及敲诈勒索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不同理解。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性质而言,敲诈勒索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利用各种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产生恐惧并使之就范,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这里所说的威胁、要挟,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要求、困境或者弱点,如以揭露隐私或者揭发违法犯罪等为手段,对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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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2003,(8)
以谈恋爱为名,卷走男方 钱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法博士: 女青年宋某在某杂志上见到洪某的征婚启事,便主动与洪某联系。她谎称自己至今未婚,见面后轻而易举地取得了洪的信任。洪将宋领到其姐姐家,借得两万元,准备用这笔钱开办旅店以维持两人今后的生活。在客运公司大厅,宋借故支开洪,将二人携带的两万元现金卷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请问:宋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侵占? 黑龙江 王瑞生 李莹彬王瑞生、李莹彬同志: 诈骗罪与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将财物“自愿”交给犯罪行为人,使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宋某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洪某的信任,借机将洪某的两万元现金卷走。因此,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法博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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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2013,(12):5-5
两高:抢夺罪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
据光明日报北京11月1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解释》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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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之一,如案例一:2004年5月,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孩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孩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孩子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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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于2001年8月2日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将其租住的产权人周某的北京市怀柔县某小区的一间住房通过北京某信息咨询中心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杨某获得租金5600元。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也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反映出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别的重要性。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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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6日上午,500个座位的长垣县新城宾馆会议室座无虚席。会场庄严、肃穆,只有唰唰的写字答题声响成一片。这是长垣县人大常委会正在举行《代表法》知识测试。为什么要举行规模这么大的知识测试?事情还得从前几个月发生的两件事说起。驻恼里乡的县人大代表杨某,在外地设了一个帐户,因业务出了点问题,去年5月份被当地派出所叫去询问情况。经过谈话,派出所的同志提出要罚款,杨某不同意,派出所就采取强制措施,要给他戴手铐。当时杨某随即拿出代表证,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人身自由受法律特别保护。但该派出所对此并不理睬,仍强行给杨某戴上了手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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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2003,(7)
勒索15万元未得逞 该如何定性法博士: 吴某仅凭几封匿名举报信,就认定周某是开车撞死其亲属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为真凶。)随后,吴某先后三次邮寄匿名恐吓信勒索周某15万元,扬言若不付钱就用周某家人的两条命偿还等等。公安机关接到周某的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在吴某所限定交钱的期限前破案。对此案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此有不同意见。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西 柯红柯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吴某敲诈勒索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吴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博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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