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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博士信箱     
签发《释放通知书》该如何适用刑诉法法博士: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应予释放。请问:签发《释放通知书》时应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贵州 关岭关岭同志:《释放通知书》是公安机关通知看守所释放被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时使用的通知性文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如第65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2.
刘迎春 《前沿》2007,(8):94-95
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相比,其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又能减少国家用于在押犯的生活、管理方面等费用的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逮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逮捕率居高、畸形,逮捕功能被异化,逮捕、羁押制度尚未完善,行政化逮捕审查影响审批程序的开放性。因此,我国立法对旧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细分规定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程序、规范了逮捕执行程序、增加了逮捕羁押的审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完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4.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一般重点对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却往往忽略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羁押的考察。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羁押,实际上是影响检察机关做出批捕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羁押适合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对于其在理论上的定位、与逮捕条件间的关系、实践中的考量、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的。  相似文献   

5.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须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程序。这一新增程序使现行逮捕概念矛盾更显突出,现行逮捕概念既违反汉语词源本义,也引发了制度和理念冲突,更与国际惯例不能对接。逮捕应该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抓捕"行为以及顺延的"较短期间留置"状态,羁押则属于逮捕后且独立于逮捕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6.
正《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捕后报送审查案件比例低、审查案件类型较为单  相似文献   

7.
法博士信箱     
在下列情况下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法博士:近来上级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必须开《传唤通知书》,否则按执法质量考评扣分。请问:对于实行拘留、逮捕或者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贵州 彭定华彭定华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64条、第71条、第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106条、第123条、第1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8.
关于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我国,“未决羁押”通常也称“审前羁押”。本文中所讲的羁押不包括由于拘传或留置措施导致对人身自由短暂限制的状态,而是专指具有特定内容、专门程序、能够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最大的特点是:拘留、逮捕后仍将保持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持续状态。这种可能持续至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就  相似文献   

9.
中日刑事羁押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羁押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同时羁押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保障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应当借鉴日本羁押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羁押法律制度:设立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缩短羁押的期限,建立我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未决羁押的审查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我国现行羁押审查程序设置不科学,羁押被滥用、超期、久押。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未决羁押审查制度及相关专有名词名称不局相同,但在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上大都采用法官为签发羁押的主体,审查方式交为言辞形式,有权申诉,逮捕并不必然等同于羁押。我国在审查主体上,刑拘为公安机关逮捕为检察机关,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重构我国羁押审查程序,将拘留审查,权交由法院行使,审查程序采用书面审查、言辞等,双方书面的方式嫌疑人有权申诉。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不能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以上刑罚,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这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由于不能逮捕,实务部门往往想方设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甚至出现了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法定刑、灵活运用拘传措施来解决问题。然而,轻罪不羁押,至少尽可能不羁押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上述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究其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相配套的轻罪处理程序、审前羁押程序门槛过低。应当设立相应的轻罪程序,同时将到案与羁押相分离、提高羁押的程序门槛。唯此,方能根本解决危险驾驶罪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使轻罪程序走上现代化之路。  相似文献   

12.
刑事传唤时间能否与留置时间相加使用李鸿斌即将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  相似文献   

13.
为了解决捕后羁押率一直较高、超期羁押等现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呼声一直不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争论随之而起。比较而言,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4.
<正>目前,超期羁押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尽管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致力寻求建立一种根除超期羁押的长效制约机制,但超期羁押现象如同肌体中的顽症一样难以根除。超期羁押的现状及危害羁押是指将依法逮捕、拘留的人犯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刑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如果产生严重后果,可以追究当事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渎职、不作为等相关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一、强制措施时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察羁押时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罪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批捕时限。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2.未被拘留的,在接受提请…  相似文献   

16.
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志强 《前沿》2002,(10):95-97
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查力量 ,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 ,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 ,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近几年来 ,由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权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17.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8.
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立法上的有些规定过分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执法中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观念比较陈旧,"重打击、轻保护",人权保障观念淡漠;"重实体,轻程序",缺乏程序意识。受重刑主义影响,把拘留、逮捕当作惩罚犯罪的手段。从六个方面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其中特别应建立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规定羁押必须在看守所执行;为了禁绝刑讯逼供,必须对羁押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9.
法律顾问     
另有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编辑同志:1998年10月7日,我刑警队抓获盗窃后正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任某,任某对本次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对任某逮捕后一月余,经侦查发现任某另有四起重大盗窃犯罪事实,请问是否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见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凡涉及《刑事诉讼法》条文,均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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