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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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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商企业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假冒商标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经理、厂长、设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只有对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而且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两者犯罪手段也相似。但这两种犯罪毕竟不是一种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即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厂长、经理、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企业单位的直接责任者这个特殊主体;而投机倒  相似文献   

3.
假冒商标罪是商标使用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同类商品上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并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而有损于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假冒商标罪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相似文献   

4.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假冒商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论点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27条。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于1985年10月在  相似文献   

5.
《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发表常凤琳同志所写《假冒商标罪的主体》一文(以下简称《常文》),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常文》“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应该做扩大解释,即由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推广为一般主体”的观点,不敢苟同。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的直接责任人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致的。问题在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否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呢?我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做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开放搞活的新  相似文献   

6.
假冒商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似文献   

7.
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扩大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相应地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并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以后的一年内,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类民事纠…  相似文献   

9.
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法吸纳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市以厂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原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  相似文献   

10.
唐银益 《法治研究》2006,(10):69-69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商标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保护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商标犯罪的对象范围规定得过窄,以注册商  相似文献   

12.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14.
“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作富  赵永红 《现代法学》2001,23(2):102-106
清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有关法律,制定并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是目前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刑法在对商标的保护对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以及关于其它商标犯罪的规定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并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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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商标罪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关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1979年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把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在《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是明白无误地把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非犯罪化,其立法初衷是假冒商标一般是贪利型的犯罪,尽…  相似文献   

16.
齐文远  唐子艳 《现代法学》2011,33(2):108-115
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可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国外的立法例,可将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类。对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的厘定问题,应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将反向假冒商标入罪的观点既不符合犯罪行为本身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当前,假冒商标犯罪猖獗。一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坑害消费者,损害名优企业信誉,不仅严重妨碍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给予  相似文献   

18.
<正>【裁判要旨】认定被控假冒标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应采用对比观察的方法,根据假冒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基本无差别、假冒标识添加的内容是否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假冒标识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等原则进行比对判断。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注册商标添加其他要素进行变造的,添加的内容与注册商标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且在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互独立,突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核心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而更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置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使用与被假冒的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不同情况准确把握“基本无差别”的标准,并合理界定“公众”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略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此类犯罪在罪名与构成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定等问题上均有所变化。对此,本文略作探讨。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新规定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刑法第127条所规定的假冒商标罪与惩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已极不相适应,因而补充立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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