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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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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纯正身份犯和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了共同犯罪的性质,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基本原理,无身份者应当按照有身份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定罪;在不同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主要实行犯的性质进行定罪或者按照罪数理论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2.
唐律中对赃罪的处罚大致有计赃、平赃、正赃、追赃以及累赃限制加重等几项基本原则。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犯罪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原则。平赃原则着重解决赃物的计算问题 ,以“犯处、当时、中估”为方法。正赃原则是指根据不同的赃罪确立计赃论罪的标准 ,由法律所确定的作为计赃标准的几种赃罪即为正赃 ,而其他赃罪赃额的计算即以此作为标准 ,并比照定罪的原则。唐律对赃罪除依法量刑外 ,还规定所得之赃物须尽数追还官、主。所谓累赃限制加重 ,是指在对犯赃罪者计赃论罪予以处罚时 ,并不是完全根据其赃罪的全部赃物数额计赃论罪 ,而是采取有限制的累加方法计算赃额处罚。  相似文献   

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方舟子遇袭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案判决也掀起刑法学界的热烈争论.应当立足刑事实体理论,梳理本案的案情,分析案件证据细节,分析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考量现行刑法体系下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构成要件,分析在故意伤害罪中进行定罪的可能性,讨论轻伤未遂被忽略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案主犯肖传国教唆共犯形态的进行分析,找出导致本案关于教唆犯罪罪行理论问题所在,提出通过对刑法进行修改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6.
倪业群 《河北法学》2007,25(9):112-115
行为人之间存在相互对向关系的犯罪,刑法理论都应称之为对向犯.刑法对存在相互对向关系的犯罪的规定有一定的规律,可分为同罪同刑、同罪异刑、异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规定处罚一方行为.不同类型的对向犯的定罪处刑原则不一.在法律规定只处罚一方的对向犯中,对法律不处罚的一方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共犯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7.
元朝初年,官吏无俸无禄无公田,吏治腐败。后随着养廉 制度的完善,法律当中有关赃罪法的规定也渐成体系,遂使奖 善与罚恶同行共举。 元朝人徐元瑞曾在元成宗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撰成《习 吏幼学指南》一书。在该书中,徐元瑞对"赃罪"及有关的术语作 了精确而详实的解释。 所谓"赃罪",是指"犯赃滥致罪者"。赃,"财利谓之赃","纳 贿曰赃";滥,"猥杂曰滥",即打乱或破坏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 序谓之滥。总之,赃罪是指为获取金钱财物等经济利益而触犯 法律的行为。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赃罪的核心内容是非 法获取钱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一言以蔽之,赃罪即经济犯罪。  相似文献   

8.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9.
所谓“买赃自用”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 ,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对这个问题 ,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修订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二 )项规定 :“……买赃自用 ,情节严重的 ,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销赃罪。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买赃自用”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刑法修订后 ,对…  相似文献   

10.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祥青 《法学》2006,(7):145-15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不仅表现为数额差异,而且存在罪质差别。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犯罪的竞合及罪数问题,应以罪质为依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分别定罪。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时,应当注意我国刑罚制度系以人身自由刑为中心而建立,裁量时应当使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设立的各种罪量要素都属于成罪标准,而不是既遂标准。具体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应当依不同罪名的规定分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范围及责任均有自己的特点,应当依法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外的共犯理论解决,反而造成判罚的混乱.中国现有的共犯制度对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分歧能够从容应对.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实施奸淫的,在定罪上应一体把握,"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在量刑上则应区别对待.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应以客观上是否真实存在为量刑适用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  相似文献   

14.
关于共犯的罪数判断标准,学界主要有正犯行为标准说、共犯行为标准说、分割可能性说、不作为犯类似说等学说。通过分析德、日等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的讨论,共犯的实施方式以及违法性判断与单独正犯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问题的特殊见解,在罪数的判断方面,共犯行为标准说应当予以坚持。  相似文献   

15.
徐立  周铭川 《法学评论》2006,24(5):21-25
身份是决定或影响犯罪成立、性质及刑罚轻重的特定主体要素。在种类上,身份可分为成立身份、定性身份与加减身份。不同身份犯的共犯问题应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成立身份的共犯定罪,应适用“身份犯说”;对定性身份的共犯定罪,在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时,应适用身份犯说与主要作用说的综合说,而在不同身份者各自利用自己及对方身份时,应适用主要作用说和分别定罪说的综合说;对于加减身份的共犯,身份对定罪并无影响,应当根据各自的身份确定刑罚的大小。  相似文献   

16.
单位实施符合自然人犯罪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者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对体现单位意志的挪用公款给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是否基于为单位谋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顾文 《政治与法律》2004,(2):156-158
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9.
定罪的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在对某种行为是否定罪、定什么罪等问题上应当协调起来,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而不致出现对某种行为今日为罪,明日不为罪,此地定此罪、彼地定彼罪的不正常情况。保持定罪的协调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列宁曾经指出:“法律应当是统一的。我国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症结是放任半野蛮人的旧俄国观点和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卡卢加的法制,使之与喀山的法制有所不同。”如果定罪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不能保持一定的统一性,我国刑法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同  相似文献   

20.
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或称兜底性罪名),即: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未达到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论断,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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