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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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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华静 《法制与社会》2013,(34):49-49,55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引发社会矛盾的不断显现.运用单一的诉讼模式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局限已日益突出,多元化方式解决问题的需求强烈,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确立正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轻缓化的诉权运行方式.刑事和解制度必将对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能产生影响,如何保障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依法进行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2.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中主动撤销案件外,还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建议侦查机关(部门)撤案的情况,甚至可以说运用颇广。  相似文献   

3.
崔巍 《法制与社会》2013,(15):140+142
在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程序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保障被指控人权利的大背景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其中对第四章《辩护与代理》部分作了大篇幅的修改,这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4.
赵炜 《天津检察》2007,(6):30-31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申请回避权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显然提起公诉的检察人员并不包括在申请回避主体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2):89-96
关于自侦案件拘留权的行使,立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决定权,而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只是开具拘留证,并由检察机关代为执行。而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既无法对检察机关形成监督制约,也无法提升拘留效率。纵观国外拘留权配置,强调对侦查部门的制约是重点,且一般强调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中对警察的指挥以增侦查效率。我国拘留权配置的优化路径也应从制约与协作出发。从制约出发,我国自侦案件拘留权的配置中应当强化侦查部门的对拘留权的事后监督和加强被拘留人的私权对拘留权的制约,而这种监督制约应从程序性保障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6.
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拘留权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工作上的实际需要,目前在法律实务中屡屡出现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为了使检察机关从尴尬情形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服务,进一步发挥刑事拘留措施的作用,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完整的刑事拘留权,将拘留决定权和执行权合并赋予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7.
辛欣 《法制与社会》2012,(26):26+29
本文分析了当前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当前退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笫1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本文仅就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谈几点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可见,审查起诉阶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呈上升趋势的翻供现象,笔者将分析其原因以及检察人员应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10.
焦鹏 《中国律师》2012,(10):13-14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涉及到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的条文不多,但结合辩护制度等相关内容,就律师辩护工作而言,还是有了重大的变化。需要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阅卷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制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该部分内容,将阅卷范围扩大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条文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定罪权的专属。人民法院具有无可争辩的审判权,伴随这种权力所产生的判决也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仅能够初步确定犯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也只限于指控犯罪。  相似文献   

12.
我们知道,对于个人来讲,国家永远是强大的。它拥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全套机构,它的控制力无所不在。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接受国家的追诉而受到损害,就需要有一种在诉讼尚未开始就存在的公共规则。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中突而制定的规则。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相似文献   

13.
14.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15.
一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提请复核案的处理,可引出审查起诉中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决定撤案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杨欣 《天津检察》2010,(1):4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3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0条第二款)。此外还有第143条至146条,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告知。  相似文献   

17.
张君  王永贤 《法制与社会》2013,(13):119-120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辩双关系的影响,检察人员应当提升执法办案理念,深入分析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关系,深刻认识控辩双方加强沟通的益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双方沟通与交流,提升办案质量,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8.
李林 《法制与社会》2011,(29):116-117
现行法律规章虽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主体,却没有相应地予以程序和规则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基于非终局性的阶段特征等的限制或需求,应当仅限于排除对采用暴力手段导致人身轻微伤以上损害客观后果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同时应将对其余涉嫌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调查所得疑点及证据交法庭裁决是否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19.
龙景 《法制与社会》2012,(28):21-24
刑事和解最早来源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州基秦县实施的一项"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伴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倡导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勃兴,刑事和解制度受到各国的青睐并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力,成为刑罚轻缓化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意义特别,我国各地推行的刑事和解试点也集中于检察机关上,取得良好的效果.故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以此切入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各地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20.
韩笑 《法制与社会》2013,(35):131-131,133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前可连接侦查阶段的终结,后可衔接审判程序的启动,在整个案件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该程序的重要环节。本文简要论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以求对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起到部分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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