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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有一种俗称"倒插门"的婚姻形式——赘婚,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赡养女家双亲,继承女家财产,所生子女从女姓,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香火.这种男子,民间俗称为"上门女婿".
"倒插门"的婚姻风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据考证,我国古代即有赘婚制,初始于24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史记·滑稽列传》中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赘婿,指的就是上门女婿.《汉书·贾谊传》中载:"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意思是说,秦朝的人家如果是富有的话,等到儿子长大成人后,就跟父母分居,娶妻生子.如果这个家庭比较穷,那么儿子长大后,就把他送给别人家做女婿.当时提倡这种婚姻形式,不单单是穷富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人口增长和调节劳力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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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签》记载了这样一件狱案:有一个在外行商的人一天从外面回到家里,看见自己的妻子被人杀害了,而且只有尸体,没有头颅。他既悲愤又觉得可怕,急忙跑到岳父家中去报信。岳父怀疑女婿捣鬼,揪住他送往府衙门。太守升堂审问,见商人不承认杀人,就动刑拷打,商人吃不住严刑,供认是自己杀妻。如此,狱案具成,定为死罪。 太守衙门内,唯独有一个从事官对这起案件产生了怀疑。他想凶手杀了人又取其头,事出蹊跷。他请求太守把这件案子交给他彻底追查一下。太守准许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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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李某在得知其子李小某被某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减轻其子的刑责,托其女婿陈某找办案人员疏通关系。陈某通过劳教所干警林某认识了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于某。请托于某在审查该案时予以关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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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一:特殊的工伤认定祸从天降李弯是李家的小儿子,天生愚笨,3岁时还不会讲完整的话。到了上学的年龄,由于智力状况,李弯没上几天学就辍学了。为了不让他赋闲在家,父母开始让李弯做一些简单的农活。年复一年,李弯长大了。李弯的哥哥娶妻时父母露出了笑脸。但对于李弯,老两口有说不出的辛酸。转眼间,李弯到了适婚年龄。但直到而立之年,李弯都没有找到媳妇。生活的窘迫让李弯痛苦不堪。李弯42岁那年,邻村的表哥刘军在城里承包工程,他觉得李弯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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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有一个痴呆女儿,年近而立却不能成家。几年来,舔犊情深的父亲愁白了头,一再张罗选婿,然而都没有成功。最后,父亲不仅将标准大打折扣,而且许诺“600 万元做陪嫁”。不久,一个标准“女婿”姗姗而来。女儿拥有了“爱情”和“幸福”,父亲庆幸不已,欣然兑现承诺。谁知“女婿”竟携300万巨款人间蒸发……600 万征婿买来无尽的懊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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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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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的一天,一条传闻把位于天府之国的一个川西小镇上古镇搅得沸沸扬扬:女儿要与女婿离婚,父亲认为是“第三者”破坏了女儿的家庭,坚决支持女婿不离,并作为证人走上法庭,当庭指证女儿红杏出墙,以帮助女婿挽回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父亲为什么要当庭指证女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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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再次驶入快车道,有人认为已经进入崭新的商人习惯法阶段。饱受批评的商人习惯法的确定性因规范的编纂而增强,相应地,商人习惯法的理论研究也活跃起来。有学者提出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的法体系,并用"自创生"理论加以论证。但反对者甚至从商人习惯法的历史基础入手来解构这一论点,指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不是自治法而独立于其他正式法运行和发展。支持商人习惯法的学者和反对者之间展开了激烈论战,这些论战加深了人们对商人习惯法体系的认识,也使这一法律部门进一步为跨国商业界所熟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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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与检察官的不端行为有何关系?负责指控犯罪的检察官是否应对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检察官不当行为导致的错案如何进行救济?尼努·莱昂斯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美国检察官不端行为的范例。一、基本案情尼努·莱昂斯(Nino Lyons),1960年生,商人,是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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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对解决具体国际商事纠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商人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实体规则的适用与解释的作用;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特性的维护作用;再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法律效力的保障作用.总之,商人法因为有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支撑,不仅具备民间法的内控性优势,而且具备确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国家法优势,并强化了其自身的国际性和自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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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活动的法治化,对商人内涵予以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商人在现实生活中复杂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立法时将“商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则难免会遭遇涵摄不能的立法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在抽象概念之外再探讨其他适宜的法学方法论.以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人”予以界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商人应当指依法登记的各类商事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登记,但具有其他商人要素的人;其他商人要素包括使第三人善意信赖、开展营业、从事商行为等.商人要素的判断应以商事法律适用的必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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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何认定李某被指控重婚罪一案的核心问题是个婚龄问题。李与朱是否构成重婚罪,其关键固然在于李与胡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而是否有效的核心又取决于李与胡的婚龄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我同意争论中的第二种意见。李与胡的婚姻关系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无效的。要补充一点就是,从李与胡的婚姻行为看,在法律不准结婚的条件下,竟然无视婚姻法,按当地风俗结了婚。这是一种逃避法律约束、违背婚姻法的行为。从严肃法纪角度上看,应依法追究,给予适当的处分,起码要批评教育。同时,李与胡的婚姻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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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震惊南粤大地的千万诈骗大案。广州人唐大明、赵水英夫妇,为女婿开快餐连锁店从1996年至2003年7月分别向亲戚、邻居、工友等47位债权人借款1000多万元。当债权人纷纷向他们追讨债务时,女婿的5家连锁店相继转让或关闭,这对夫妇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又拿不出借款给女婿的证据,愤怒的债权人联合起来把这对可怜的夫妇告到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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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是高级英语教师,母亲是国企退休职工;女儿是高考状元、著名学府金融学硕士和在读博士、某银行总行部门副经理;儿子硕士毕业后留京当老师;女婿是北大哲学博士、某大学副教授。就是这样一个几乎由社会精英组成的令人羡幕的家庭,却由一套房子引发了2008年的一场世人瞩目的“北大博士驱逐岳父母”公共事件、2008年2月14日,博士女婿与岳父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唇枪舌剑,更引发了人们对孝道的一场大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