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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盗窃后已分赃(包括赃款、赃物)的,一般部以各共同盗窃人(注:本文所涉及的共同盗窃人,不包括盗窃犯罪集团)所得的数额为依据来选择适用刑法条文。然而,有时共同盗窃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主观因素,没有把窃获物销赃或分割。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各共同盗窃人的盗窃数额,看法不一,值得司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研究。其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共同盗窃人对共同窃获物没有销赃、分割,且在盗窃得逞后,共同使用、支配着所有窃获物,这样,共同盗窃人就应共同分担该盗窃总额的刑事责任。如果共同盗窃人都是主犯的,有几个共同盗窃人就应将共同盗窃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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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应否撤销缓刑?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一次(价值200元),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二次盗窃(价值1600元)时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时对应否撤销缓刑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缓刑,理由是虽第一起盗窃价值仅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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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发案率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盗窃犯罪,笔者拟对认定盗窃数额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对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数额认定行为人错把某种特种钢材当成了一般的钢材,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特种钢材,销赃得款仅一千元。对这一案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仅想盗窃价值一千元的物品,在客观上也仅仅得到赃款一千元,对行为人适用刑法第15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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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6月,李某多次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8500余元。但李某年龄无法确定。户口登记和注册的学生信息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即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他证人证言反映李某已满16周岁,即构成盗窃罪。对李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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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本村刘某与尚某曾抢劫邻村王某,并否认自己参与了该抢劫案,公安干警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此案,但经侦查证实,张某与刘某、尚某共同实施了整个抢劫行为,后张某对其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审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他罪行,虽然是事后才承认自己也参与了,但毕竟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之前主动交待的,且已供认不讳,应以自首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正是因张某的检举,公安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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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2)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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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工人张×伙同其车间工人王××,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日盗窃了某单位司务处现金二千三百元,张分得一千二百元,王××分得一千一百元。张系该案主犯。 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条文和量刑问题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王二人参与盗窃现金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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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7000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走人民币5000元。[分歧意见]张某盗窃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路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路某、张某共同构成盗窃罪,路某虽然不知道银行借记卡是偷来的,但他与张某共同试出了取款密码,积极协助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现金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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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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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发表了中共湖南省常德地委政法委员会黄天伏同志《这起盗窃案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文章,对于黄同志的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现提出以便探讨。 对于被告人叶××、李××的盗窃次数及所窃财物的数额应如何认定,黄天伏同志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按所窃打气泵实际价格的两倍——四百八十余元计算。在认定叶××、李××作案两次的问题上,我同意黄天伏同志的意见和分析,但不赞同他对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方法。我认为应按文中第二种意见处理,也就是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第一次按打气泵的实际价格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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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历来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盗窃案件中的诸多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已得到广泛、深入地研讨,有些取得了广泛一致的意见,有些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盗窃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就是长期争论的课题之一。从近年的审判实践看,由于行为人作案的地点、时间、侵害的对象以及行为人被抓获的时机不同,在认定盗窃既遂、未遂问题上存在着不同观点,大致有以下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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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盗窃共犯刑事责任的确定,有的主张“以实际分赃的数额定罪量刑”,因为共同盗窃的犯罪人,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是各自分赃的数额,并非其参与盗窃的数额。有的主张“平均分担”和“不等分担”,即对实际被盗物市价和销赃款总额的差额,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采用“不等分担”。或按个人分赃数额与盗窃之差数额的百分比,分别计算求得各自承担的数额,再定罪量刑。我们不同意以上两种主张。共同盗窃犯罪,系指二人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共同行为。各共犯不仅在主观上共同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