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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近年来.泸县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地开展了“双满意”活动,于2000年1月被省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6个人民法庭中有4个被县人大授予“人民满意的法庭”称号,8名干警被省、市政法委、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人民满意的法官”。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满意。2001年12月初.泸县法院新一任领导班子决定在全院开展“迎新春、创满意”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除非具备法定理由,不让任何一件案件过春节”。该项活动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衷心拥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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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承诺制,通常简称承诺制,是指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按行业要求,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责任公开向组织和社会作出承诺的,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一种契约性机制。其实质,就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处理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制约服务者的道德取向,规范服务者的职业行为。一、承诺制的主要特征1承诺的公开性(透明性)。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和时限以及违诺办法通过各种传媒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同时,承担服务的部门和人员则要接受服务对象乃至全社会的公开监督。通过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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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高考期间秩序稳定、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让考生顺顺利利地参加高考,6月3号上午,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13年度服务高考向社会公开承诺.承诺主要有十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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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开中央本级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2013年预算安排情况,中央部门也向社会公开了各自的2013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引起社会广泛瞩目。今年中央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有几个突出亮点。一是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69亿元,比去年的预算执行数减少1.26亿元,履行了新一届政府关于"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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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济宁市通过电视和网络直播了政府部门“一把手”承诺。济宁市直56个部门的“一把手”先后登台向市民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据统计,活动实况通过网络向全市直播过程中,同时最高在线收看直播的人数达2万余人,专题页面点击量超过5万人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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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各行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促进屯留县转型跨越发展,2012年4月25日上午,屯留县各行政职能部门走上街头,进行政风行风面对面现场解答,此次活动主题为“向人民承诺,请人民监督”。各行政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行政,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做好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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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行业推行政务公开,是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让群众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决策,既是对群众负责,又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当前,公共服务行业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措施,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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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103个中央部门陆续公布2016年度部门决算,政府"花钱清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动作如期上演.自2011年90个中央部门首次公开决算信息起,政府部门年复一年地集体晒账本,已演变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道独特景观.七年间,公开部门越来越多,公开范围越来越广,公开账目越来越细,烙下了不断迈向"阳光财政"的鲜明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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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承诺制(以下简称承诺制)是烟台市近年来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部门和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行的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承担社会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把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的标准、程序、时限等具体化、量化,向社会公开承诺;把投诉程序和违诺应负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向社会公开。这是以公开服务内容和责任为基础,以有效监督和经济赔偿相制约的、具有公开契约性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本刊曾在1996年第7期作过详细报道──编者)承诺制一实行,立即受到群众的拥护、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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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随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中央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各自2013年的部门预算,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全面启动,一并亮相的还有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这是中央各部门自2010年首次公开部门预算以来,连续第四年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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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制”的法律思考张宇霖姜世波自前年山东烟台市城建系统向社会推出“承诺制”,目前已经扩展到了全国许多行业和部门。这一制度一般表现为,各服务性行业部门(这里是泛指)向社会作出许多服务条件和服务要求的庄重承诺,并带有许多违反承诺后的自裁性条款。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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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不少股东在取得限售股份的同时作出公开承诺,如期限锁定承诺、业绩保障承诺、不占用资金承诺等。在限售股被质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债务逾期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新取得股东是否需要承继这些公开承诺所附的权利负担,现行法律与监管规则不一致,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也有差异,导致实践中呈现"混乱"局面。从公开承诺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负担承继原则来看,强制执行后公开承诺义务不应被新股东承继,但可能会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成为原股东逃废债务的渠道,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秩序环境。参考"买卖不破租赁"等案例,将公开承诺义务物权化,赋予其追溯效力,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