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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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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所宣称的拥有钓鱼岛群岛主权及相关东海海洋权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对钓鱼岛及其相关海洋权益拥有的权利,从法律和理据上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对策将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2.
从良法善治“应然”的实体公平合理和程序正当性,看待分析国际法实践的和平解决领土及海洋权益争端,是研究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的一个重要方面。17世纪以来和平解决领土及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近百年来有关国际裁判案例,为这方面的良法善治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其中,可适用的自然法、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等源于西方的国际法及其理念,既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又有历史局限性。即便是充分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样的良法,往往也缺少相应的善治;相关国际裁判未充分尊重国家对于管辖权的意愿或保留。中国应对和平解决与邻国间尚存领土及海洋权益争端,须在全面客观看待有关良法善治的前提下,积极创设和参与制定有关良法,坚持双边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善治立场。  相似文献   

3.
海洋开发已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综合战略或法制。中日间关于东海问题的争议凸显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与法案,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维护海洋权益。这些海洋立法的最新成果给我国海洋立法以启示,即应加快制订出台我国的海洋基本法。  相似文献   

4.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效果。  相似文献   

5.
日本的海洋立法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洋开发已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综合战略或法制。中日间关于东海问题的争议凸显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与法案,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维护海洋权益。这些海洋立法的最新成果给我国海洋立法以启示,即应加快制订出台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以引领与综合处理海洋问题;完善海洋开发管理法制,以提升海洋地位与合理利用海洋;制订应对包括东海问题在内的对策,坚持我国以自然延伸为基础、公平划分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河 《法学评论》2006,24(5):84-89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7.
姚莹 《当代法学》2011,(3):24-35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与岛屿归属问题上的争端已经成为困扰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结症之所在.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立足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海洋争端,但收效甚微.作为中日外交谈判所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2008年<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仅表达了两国的合作意向,无助于彻底解决东海问题.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较于外交方法的久...  相似文献   

8.
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9.
宋杰 《当代法学》2012,(4):10-16
南海争端既是政治性争端也是法律性争端。从法律角度准确界定南海争端是通过政治方式稳定地解决争端的前提和基础。从中国立场看,"九段线"在法律上的准确含义有必要准确界定,并通过此种界定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中国要么将"九段线"内的海域宣告为群岛水域或历史性群岛水域,要么就区别其中的海洋权益和岛屿权益。由于中国立场与主张牵涉到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从何角度论证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就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国际法院相关案例能够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海洋在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邻国与我国的海洋权益纠纷不断,我国的海洋维权面临着诸多问题、矛盾、争端和挑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提高全民海洋意识、转变海洋战略;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加强海洋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军地联合维权能力”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1.
方威 《法制与社会》2013,(33):111-112
人类不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上的海洋竞争越来越激烈,复杂多样的国际海洋争端纷至沓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作为各自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海洋宪法”而签订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上具有绝时优势和重要意义,本文就联合国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仲裁的现状和具体作用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以"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为代表,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争议演变为现实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相关争端当事方为规避管辖权的障碍,故意将混合型海洋争端的局部提交强制仲裁机制。但是,由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之间的固有联系,这种人为的割裂难以使海洋争端纯粹化,相反给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困扰。鉴于混合型海洋争端所引发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公正性危机,国际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问题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国际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检验"方法能确保对混合型海洋争端进行相对准确的定性,并随之确定管辖权。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国际仲裁庭并没有沿用"重心检验"方法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逐项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审查,致使其管辖权裁决出现重大瑕疵。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不断升级,对两国关系和整个东亚地区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大陆架纠纷解决的正确途径,提出应综合运用自然延伸、公平和成比例的划界原则来解决该争端。  相似文献   

1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主权维护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对海洋权益的诉求也日益高涨.《联合国海洋公约》在1982年正式颁布生效以后,中国和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矛盾便漏出端倪,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化解问题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中日双方一直存在争端,本文试从国际法视角探讨此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余民才 《法商研究》2005,22(1):45-52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永明 《政治与法律》2006,75(1):105-109
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张。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孙汀 《法制与社会》2012,(9):156-157
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相似文献   

20.
周边海洋争端的激化使中国的海洋权益日益被侵犯,大国的兴衰史也表明强大的海权是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基本前提。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现代海权的界定提供了理论框架。海权的权力属性要求中国通过海洋强国战略来强化其海权,从而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加强在国际海洋立法和实施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有效地确立中国在海洋法律秩序中的基本权利。同时,现代海权的权利属性要求中国逐步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南海仲裁案的启示下制定出其海洋维权能力建设的路线图。而现代海权双重属性的互动揭示了外交战略和法律战术的结合是中国海洋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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