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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发端于印刷术,之后不断随着新的作品表达形式和传播技术的出现而发展.在这方面,版权法经历了从印刷技术、广播技术再到数字技术的演进.数字通信区别于传统的印刷和广播技术,它不再是模拟复制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的信息传送.这样的转变改变了传统版权法的生态环境,原来的作品复制件交易演变成为无需载体的"内容"交易.于是,建立在依赖复制件控制基础上的版权法律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版权法有可能出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重构版权法哲学基础,寻找适合数字时代的保护范畴;二是使版权法脱离版权决定一切的局面,走向对作品(内容)传播秩序规制阶段;第三,网络传播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权也成为版权的核心.如何深度地理解、研究数字技术引发的挑战,把握这一趋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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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版权法保护研究——比较法上的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技术措施保护已经成为版权法所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国际组织相关立法的考察和分析,反映出技术措施的版权法保护最终的目的就是要维系版权与个人自由、社会利益的妥协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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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版权法是传播技术的产物.1数字技术导致版权法产生迄今为止尚未完全展开的、最为重要的一次法律革命.人们曾经认为,数字版权法最重要的变革是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2但从法制发展来看.最根本的变革应是第三方责任制度在版权法中取得了与直接侵权相并重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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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书馆下版权问题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和数字化技术的进步打破了传统版权法建立的平衡 ,特别是网络图书馆的建设 ,使传统图书馆所适用的版权理论受到质疑。因此 ,探讨网络图书馆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便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论证了在新的传播技术下 ,传统合理使用规则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版权所涉及的权利亟待重新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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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传播时代版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但随着数字作品网络传播逐渐盛行,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已不再适用新的传播方式。技术措施的发展使得首次销售原则的调整或发展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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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限制了作品的传播,与表达自由产生了紧张关系.美国版权法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间的冲突导致在诉讼中版权法经常面临宪法审查的命运.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规定的规避技术措施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应受表达自由的保护.DMCA中的“主要”、“实质性”等措辞不属于过度宽泛、模糊笼统而违宪的情形.DMCA是内容中立的法律,适用中度审查标准,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法审查中凸显了第三人对被审查对象的看法.我国有必要开创替代性制度,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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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2,(1)
绪论数字作品:一种新的版权客体(一)版权法的沿革与数字技术纵观版权法的历史,版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自作为现代意义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令始,版权法已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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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演进和发展,为个人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随之变化,从排除在版权法调控范围之外到受到合理使用的质疑。各国对此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有私人复制补偿金、版权集体管理。网络环境下个人使用问题尤为复杂,对版权法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运用和发展为解决个人使用难题提供了又一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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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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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的本质在于技术产生、发展与运用过程中的价值缺位,即立法没有完成平衡各利益集团主张的任务。版权法的新古典主义经济进路在理论基础层面反映出版权法的价值缺位。版权扩张中,技术措施权、P2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以及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问题是三个与网络发展有关的侧面,亦体现出技术理性对版权法的平衡原则及公众自由的侵蚀。基于哈贝马斯教授的商谈民主视角,就能找到使版权法回归其价值取向的民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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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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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本质:保护使用者权利的法律》一书率先指出了版权的宪法基础和公共领域的至关重要性,尤其是站在使用者权利的角度重新解读版权法,对版权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版权法是促进知识传播与学习进步的基石,要实现这一重要功能,版权法不应当仅考虑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报偿,也要兼顾提供这些报偿的使用者的合理权益。通过拓展合理使用原则,该书提出并论证了一个新观点,即版权法是保护使用者权利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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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总是让人始料不及,10年前的我们无法想象网络竟会在短短时间内发展如此迅速;我们也不会想到数字技术居然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如此之多的便利。纵观历史,从近代社会印刷术到现代社会的广播、电视技术,直至我们今天身处的数字技术时代,每一次信息革命都对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威胁。尤其是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带来的冲击,如同历史上导致现代版权制度产生的印刷术,甚至有学者预言,数字技术是全面冲击版权法的最后技术。①数字技术使人们通过计算机,可以迅速地将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信息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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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版权法——《安娜法》(1709年)的诞生国。自《安娜法》问世后,英国版权发展史上,曾出现过许多综合性版权法,如1814年、1842年、1911年、及1956年的《版权法》和很多单行的专门版权法,如:《雕版印刷品版权法(1734年和1766年)、《图片版权法》(1777年)、《雕塑版权法》(1814年)、《戏剧版权法》(1833年)、《演讲版权法》(1835年)、《文学版权法》(1842年)、《音乐版权法》(1902年)、《外观设计注册法》(1949年)、《外观设计版权法》(1968年)和《表演者保护法》(1958年,19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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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传统版权法在两者之间通过合理使用等制度进行了适当的协调,但在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下,新近纳入版权法的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产生了新的紧张关系,这需要重申利益平衡的版权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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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收看节目和传输作品的方式,但新的技术却引发了版权人与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之间的版权大战。美国的"Cablevision案"和"Aereo案"体现了云计算技术对版权传统法律规则的全新挑战和诘问,两案的共同焦点都在于判断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是否侵犯了公开表演权。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判决的"Aereo案"中,认定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Aereo符合"表演"和"公开"两个要件,实施了版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审视两案的技术背景和所适用的规则,对于我们了解高科技条件下版权法的发展脉络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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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人复制通常是指少量地、非公开地复制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供复制者个人使用。私人复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技术发展关系密切,曾经无足轻重的私人复制,在数字技术特别是网络环境中成为版权利益流失的重要原因,版权法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也由"无须理会"到重新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