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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说”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法之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旨在平衡权利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并以此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构成。依自然法理论,知识产权之正当性因其自然获得性,相关权利与限制是确定权利的正当边界,维护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之社会契约。功利主义理论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社会效用之必要工具,经由排他性权利及其限制来达至社会效用最大化。无论限制或保护权利均有可能产生对权利或社会效用的正面或负面作用。由此,利益平衡的二元价值目标论值得商榷。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是以个人权利为导向还是以社会效用为终极价值之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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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看作是法的主要特征。实际上,这种看法只是从法的现象形态上去认识法,而没有从法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法的内在价值。如果在商品经济的广阔背景下重新反思法的现象就会发现,法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这就是法的本体价值。然而,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体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之基本取向,缺乏对权利观念的深刻把握,这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现时代,已成为通向法制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人民面临的思想障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这一时代特点在法的价值系统中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的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因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在法的基础上,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国家权力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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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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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本文认为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条件。作者论证了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利益,分析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权利)和国家利益(及其权力)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互相转化但不能相互取代;从利益关系结构上分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从权利关系结构中来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应;强调社会利益不等于加强国家权力干预。鉴于市场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的负面效应,鉴于权力过份干预的弊端,有必要强调国家权力应当基于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利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公平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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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是对权利范围和权利行使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私法视野下,权利限制是确保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需要。民事权利的时间界限是权利限度的形式之一,民事权利限制的时间界限,表现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民事权利的时间界限的合理性和二元性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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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理论根据在于,在社会供给有限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常常是模糊的,很容易使掌权者在追求个人合法利益的时候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对掌握公权力的人的某些行为或者说某些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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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拥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4):20-2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应是一个与国家和个人相区别的独立主体,赋予它权利对保护个人权利、控制国家权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社会、国家的基本关系出发,对市民社会的权利生成机制和基本原理及其具体类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另一个侧面讲,论述市民社会的权利并不是本文的终极价值,本文的终极价值在于通过论述社会权利生成的原理解析个人、社会、国家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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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仅关涉个人人格,而且天然内含财产价值。既有的理论研究只关注到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人格权益消极保护和数据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协调,而忽视了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外化路径缺失问题,导致个人缺乏参与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有效途径。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一般人格权存在固有缺陷,人格标识商品化的制度逻辑与数字社会形态下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不完全契合,因此,套用传统的人格标识商品化理论无力解决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问题。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的重构需要以保障主体的意志自由为核心,借助对基于意志自由的权利关系结构的解剖,将宪法上以知情权和决定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穿透拆分为私法上不同信息利用场景下四种具体的行权模式,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主体在数字社会中的意志选择自由和数据利用社会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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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的价值本身,包含着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法权表现。法的现象的本体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的确认。而社会主体的一定社会自由和权利,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研究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不能不联系到社会主体的一定需要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在这方面,马克思的思想是很丰富的,值得我们大力开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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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与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自由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是个人自由的最基本涵义。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个人自由,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的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离不开刑法的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一个系统化的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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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一项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确立沉默权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机制.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保持沉默权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以期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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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到权利——以正义为中介与内核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实现利益与解决利益冲突需要评价利益的正当性 ,只有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利益才能上升为权利。平等、自由主体的共同参与是确立正义原则的前提 ,确立方式只能采用多数规则 (即民主方式 )。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 ,包括个人正当利益 (普遍的个人利益和“具体个人的善”)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当利益的制度化即权利。利益、正义与权利三者间的关系由此贯通。简单说 ,正义是评价利益正当性与否的程序 ,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正当利益 ;正义是权利的内核 ,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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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财产所有权观是建立在对古代和中世纪财产所有权社会义务观的批判中产生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基础之上的,强调个人财产绝对权利;现代财产所有权观则作为对近代个人自然财产权利理论的反作用,强调个人财产权的社会责任.而科学的财产所有权观表明:财产所有权具有两个方面:个人方面与社会方面,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利益是共存的.虽然对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强调,在历史每个时期各有所重,但其基本趋势则是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 其根本目标是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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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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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体系中,财产权占据了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是其个人主义在财产理论上的映射。在他看来,只有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才是明确和本质的;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与个人利益相比,社会和公共利益是模糊和非本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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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实现形式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作为近代社会推动历史进步的两个巨轮,不仅推动了西方文明,而且也在我们这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大国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使建立在不同经济、政治基础上的政治法律文化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对立.而其表现之一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利观.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