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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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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实行过限的一般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比较普遍,认定及处罚的一般标准已形成通说。但我国刑法没有对实行过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可能随作案环境的变化而在法定条件下发生转化,对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等的实行过限进行分析,追究犯罪实行过限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智良 《求索》2015,(3):121-124
不同种类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非常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身份因素产生的依据不同,必然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作用也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定单一罪名或者不定单一罪名,而是要依据身份因素对定罪与量刑的作用来决定罪名与刑罚。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没有指导性条文,导致司法实务难以操作与混乱现象。笔者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刑法理论抑或是司法实践,关于共犯与身份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检讨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见解。其中,身份犯与教唆犯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身份犯与教唆犯竞合以及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的场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符合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刑事法治和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4.
单位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单位共同犯罪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非本单位成员间的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分析认定单位共同犯罪时应注意数额标准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6.
论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骆群 《前沿》2003,(9):115-117
对教唆犯的研究应将其分为独立教唆犯和共犯教唆犯来进行。独立教唆犯不具有共同犯罪关系 ,共犯教唆犯具有共同犯罪关系。而研究所有教唆犯的相关问题的起点是教唆犯的性质 ,独立教唆犯具有独立性 ,共犯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关于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独立教唆犯只有既遂一种形态 ,共犯教唆犯有未遂、中止、既遂三种形态  相似文献   

7.
身份犯中,纯正的身份犯其身份具有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具有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刑法规定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但其处罚依据在学理上存在疑问。处罚非身份共同正犯的依据并不在于形式的不法与有责身份分离说(结果无价值论),也不能从基础单薄的法律拟制说中找寻正当依据。承认真正身份犯中非身份行为人责任与具有身份的行为人责任具有连带性质,是解决此类身份犯处罚依据的可行理论途径,此解释路径也可纠正相关身份犯罪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司法适用中的错误做法。  相似文献   

8.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9.
牵连犯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难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也较大,在定罪量刑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方法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进行分析,提出方法行为与方法、实行行为、预备行为等概念的区别,以便实践中对方法牵连犯的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0.
樊明达 《理论月刊》2006,(7):122-124
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缺失所带来的司法混乱和理论争论越来越引人关注。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应在等价性、作为义务发生根据和量刑原则等总则条款和尽可能多的真正不作为犯的分则条款的结构模式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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