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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李某与企业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一年后,李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同意后,未给经济补偿金,李某与企业争执不下,到市总工会要求法律援助。 〖评 析〗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损失的一方对被损失的一方给予补偿,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劳动者失业的经济损失,有以下三种情况。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欣然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由用人单位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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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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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慧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0-43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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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付加班工资”出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工友一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协商拒不纠正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一家企业,以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为借口,拒不支付职工超时加班工资。职工王某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诉讼,得到了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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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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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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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性质特点、试用期的范围、试用期的长度以及限制,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试用期问劳动合同的解除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故意设置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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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某私企聘用。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了 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 3个月,在试用期间月工资 300元。该用人单位决定对小李进行上岗前半个月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今年 8月初,小李结束培训,通过了考核正式上岗。 1个月后,小李觉得现任工作发挥不了自己的专长,于是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3天后,企业劳动人事科答复小李: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为此,企业要求小李赔偿培训费 1万元,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费 300元。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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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蕾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1)
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劳动者摆脱对雇主的依附关系,获得独立地位的保证,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亦有必要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点,最终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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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6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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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子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4):17-21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原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复职应当是法定优先选择的救济方式,但在实践中复职救济的施行却异常困难。本文从劳动合同的继续性、人身性以及解雇之形成效力出发,分析复职救济法律适用困难之原因所在,并以限制解雇之形成效力为突破口,尝试提出在特定情形下的不当解雇允许劳动者申请民诉之行为保全,以延阻解雇行为之效力,完善不当解雇情形下复职救济之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