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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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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敏 《法治纵横》2011,(2):27-29
2010年12月16日,山西省公安厅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破获一起涉黑案件,山西阳泉以城区公安局巡警队原队长关建军为首的涉黑组织盘踞阳泉13年,专案组现已发现80余名组织成员,抓捕56人。提取、收缴凶器,各种砍刀、刺刀100余把,仿六四钢珠枪7支、猎枪1支、弩3支……,冻结该组织资金近2.6亿元。  相似文献   

2.
张钧  廖丹 《中国律师》2013,(11):66-67
财产协议是家族和家族企业法律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家族和家族企业财富保护、管理、传承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协议是通过契约的形式,事先对财产和事务进行安排.以规避日益增长的风险对家族成员、家族和家族企业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8,(6):44-53
业主委员会如何履行给付判决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待解难题,其问题核心在于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业主大会为适合于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社会存在,破解当前小区治理困境需要通过确立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社区能力。在《民法总则》确立的主体制度框架下,业主大会作为民事主体应属于非法人组织而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在业主大会主体性质得以明确之后,不宜再并列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基于对业主大会团体性、业主自治实践与区分所有权法制发展趋势的综合考量,非法人组织属性的业主大会,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业主按专有权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业主委员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从归责规则、免责机制、业主求偿权层面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4.
5.
著名抗战受降名城——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近几年因贩毒猖獗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具有浓郁原创性的命题”,而权力清单制度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运用行政法理论基础去分析解剖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可以进一步夯实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丰富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检验行政法理论基础相关学说的生命力.从实践来看,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政府法治论”所主张的民主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平民政府等内容,而且也为“政府法治论”走向实证提供了极好的样本.  相似文献   

7.
财产型犯罪轻刑化,是"人是目的"这一道德伦理在刑罚观中的体现。学界支持财产型犯罪轻刑化理由大致有五个:"财产平等保护论"、"刑罚现代化要求论"、"人权保障论"、"国际趋势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论"。然而,这几种理由均忽视了财产刑法保护与宪法经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导致认知偏差。财产型犯罪轻刑化正是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综合权衡的结果,是刑法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对宪法经济制度的理性回归。检讨财产型犯罪轻刑化的意义在于消除刑法现代化与宪法规则之间的诸多误解,以揭示宪法语境下财产权刑法保护的认知模式。  相似文献   

8.
一、引例:从刘涌案件谈起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轻伤14人。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相似文献   

9.
2011年12月13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昔日"黑老大"蒋家田被法警押入法庭,紧跟其后的是其情妇杨菊芬、"岳父"杨国应及团伙成员谢明祥等41名被告人。等待宣布死刑命令的蒋家田早已没有了"蒋老爷子"、"蒋大哥"的威风派头,取而代之的是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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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军 《法学》2007,(12)
"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误解了"一般担保"理论。反映该原则的司法解释(法释[2003]1号)界定"逃债"只以债务人行为外观判断而不考察是否涉及到债权,正常的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可能因此受阻。该司法解释保全债权的方式不是撤销债务人行为,而是责令相对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特定债权人因此有权就债务人所转移财产优先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若干判决显示,"原则"和法释[2003]1号司法解释的理论误区已导致法律适用和审判中的不确定性。建立在理论误区上的一般性规则创新对已有的债权保护秩序将会造成严重冲击。  相似文献   

12.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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