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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了报应型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许多国家通过对检察制度改革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暂缓起诉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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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在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普遍采用。其中以日本、德国、美国为典型代表。上述国家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行较为成熟,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对暂缓起诉制度是否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理论界仍存在较大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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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刑事分流程序,是检控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具有暂时性和不确定性。构建暂缓起诉制度,有助于弥补现有刑事不起诉规定的缺陷,改善司法资源的日渐不足的现状。它迎合了刑法目的刑理论的要求,在本质上并不侵犯审判权,并在和谐语境下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由于暂缓起诉存在先天的弊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就需要理性规制,加强各方面的制约力量的配置,从而避免权力不受控制地被误用或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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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暂缓起诉,是指对于应当起诉,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履行一定的义务,暂时不予起诉的制度。被暂缓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检察机关不再对其起诉; 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暂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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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侦查阶段之后、提起诉讼和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在理论框架中归于起诉中,是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中的重要内容.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传统的保护、同情被害人转向平等地兼顾、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理念.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一般对象都是社会危害小、可塑性强的犯罪嫌疑人,一些起诉后或定罪后将对其人生前途等影响重大且应当惩罚性非常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无疑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标签化”,也能够促进诉讼分流,实现诉讼效益.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刚刚得到立法确认,对象、范围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的建设还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应当结合法律新规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从而推动其在制度健全和法律周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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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慎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是近几年来少数检察院在尝试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产物,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依法可作起诉的案件实行的一种附条件决定暂缓起诉,并视规定期限内所附条件的完成情况,届期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其适用主体一般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人员:担任重要职务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他人难以代替的人、有突出经济贡献的人以及单位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的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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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要么提起公诉,要么决定不起诉。诉与不诉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笔者认为,实行暂缓起诉,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司法实践方面分析,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