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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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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协同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38-47
近年来,城市群环境协同立法面临着许多困境,存在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法律不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的合法性不足,现有环境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立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内容不统一,违法责任差异大,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城市群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存在中央授权立法、区域专门立法、区域合作立法等主要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促进机制是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组织机构,完善协同立法的府际协议,建立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进行立法,为区域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引领和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  相似文献   

2.
郑派 《法制与社会》2011,(24):149-150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近年来长三角海域环境的总体恶化已然成为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本文在论证长三角海域进行区域环境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之基础上,依托现有制度并借鉴国外经验,探讨长三角海域区域环境管理的立法方式与制度构想,为其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3.
环境审计是一项控制和预防环境污染、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管理措施。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环境审计制度较为成熟,对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借鉴作用:加强环境审计立法、扩大环境审计范围、建立和完善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相似文献   

4.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目前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不少环境事故因未能及时或准确报告而蔓延和扩大,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应急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难以保障规范性与长效性报告行为;责任主体缺乏责任感,失职致使报告行为延宕;环境事故报告渠道不畅,延误污染控制与处理并诱致公众恐慌;跨行政区域报告程序缺失,难以形成污染联防联控格局等.提高这一制度的实施效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全民,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观念,完善应急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搭建专门的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健全本区域和跨行政区域环境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5.
周莳文  陶冶 《法制与社会》2013,(14):158-159,177
近年来,我国各区域间已经陆续开始建立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形成了一个个相去、相邻或者交叉的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以在一定意义上一体化的地区内应对跨区域的专利违法行为。然而,在实践中,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条件下,跨区域专利保护受到了行政区域分割、制度建立、实施等方面的多重限制,理论上尚存在合理性等方面的空白。我们应该尽快展开这方面的研究,将跨区域专利保护对策作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必须重视的公共管理问题来对待。  相似文献   

6.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世界各国通过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立法、在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管理、重视抑制废物形成和体现预防优先原则等三类立法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规范。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不利于循环经济模式的确立与推广。应当从更新立法理念、明确指导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灿发 《现代法学》2005,27(5):130-140
我国已经进行了许多水环境管理的立法,这些立法在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水环境管理立法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完整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执行缺乏公众监督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变目前的一些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制定全面系统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健全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制度;理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真正的良治社会。  相似文献   

8.
王韵 《法制与社会》2011,(10):154-155
区域限批是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由环保部门针对较大范围内产生严重环境问题的企业或行政区域实行限批作为惩罚。目前国内对此还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因此应当在立法上确保区域限批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同时在其各个具体方面的适用从行政法上进行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9.
行政区域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地方政府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行政区域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呈严重趋势。地方政府主导的行政区域间之利益冲突有碍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国家和民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成因复杂,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的制度体系。在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通过限制与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政府权力,预防和克服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还应当通过正面、积极性的法律规定,倡导并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区域间广泛意义上的合作,以合作化解区域冲突,以互利增进各自优势,进而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地区积极性,又有利于各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利益格局。  相似文献   

10.
德国的环境立法既历史悠久,又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作为公法的一组成部分,德国环境立法重行政程序、重公众参与、重环境预防,从而有效的协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文介绍了德国环境法律的主要制度内容,重点介绍了大型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分析了行政程序在环境污染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介绍在德国刑法中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以及中国、德国在环境侵权责任相关制度中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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