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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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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素芬  郭雨茁 《行政与法》2022,(12):115-124
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尚未覆盖新业态从业者群体,试点中的纳入性模式没有后续的制度演进空间,商业保险模式难以提供全面充分之救济。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由平台与从业者作为共同的缴费义务主体,探索职业伤害风险的“任务化”认定模式,依据单次劳务给付行为建立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合理确定职业伤害保险的待遇内容,实现制度筹资与支付的动态平衡,最终促进平台经济与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互联网平台工人数量多达数千万,且增长迅速。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对平台工人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有必要出台平台工人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应通过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使平台工人身份得到正确归类。平台工人的基本权益内容应根据所有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平台用工的灵活性以及平台主要依靠算法运行的特点而设计,应赋予平台工人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算法相关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1949年以来,退役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实现了从传统“优抚”保障模式向“优抚+保险”双重保障模式的转变,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也面临着“深化跨军地改革”的现实需求与机制建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军人职业伤害保险的理念,系统整合军人优抚和军人伤亡保险的政策,健全军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建构多层次军人职业伤害保险框架,实现军地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协同,推动军地职业伤害保险转接机制的重塑,以彰显对军人职业的优待与尊崇,助力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市场交易的成本决定了当事人采取交易用工或者组织体用工。生产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采用,导致去组织体化用工趋势,企业和劳动组织被解构,引发了用人单位碎片化、用工关系交易化但技术控制强化的后果,传统交易用工和组织体用工治理规则因此存在不适,需要一种协调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的法律制度,其中用工关系的当事人确定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尤为重要。用工关系当事人的确定,并非依据事实优先原则,而应探究个案中当事人通过意思或者行为等表达出的真实意愿。此外,还应引入承认复数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制度。用工关系当事人原则上就是用工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但考虑到去组织体化用工本身的特殊性,基于自己的行为,基于分散风险的可能以及基于效率的考虑,用工关系主体之外的人也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同原因的责任承担,其性质、范围、是否可追偿等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5.
柴伟伟  程磊 《河北法学》2024,(7):163-180
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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