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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高等学校学生提交课程论文是课程考试的一种方式,其抄袭行为属考试作弊,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高等学校不能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该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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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的侵权与违约双重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抄袭剽窃活动在我国有抬头之势。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对抄袭剽窃行为的揭露率偏低,制裁不力;二是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势单力薄;三是出版者向抄袭者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未能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制约手段和制裁力度。笔者同时认为,抄袭剽窃之作一旦得以发表,抄袭剽窃者就必须承担侵权(侵犯著作权)与违约(出版合同违约)的双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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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行为是指把他人智力成果据为己有,并用自己的名义发表该作品的行为。剽窃与抄袭两者含义略有不同,江建名先生认为:剽窃与抄袭意在微殊,但一般理解为:以多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法,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加以发表的行为。而抄袭则是剽窃的一种直接手段。”①因此,抄袭与剽窃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非法地将他有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抄袭剽窃行为古已有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的年代,人们对抄袭剽窃行为只能给予道德上的谴责。然而,《著作权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抄袭剽窃行为却屡禁不止,其中的原因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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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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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6):18-29
法律解释不应被视为纯粹的语义归类或人为划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中对于"剽窃、抄袭"的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并未被证成,而且也无法被证成,因为该案中此描述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多义性。"情节严重"作为评价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构成要件的裁量,裁判者不能通过定义式的法律解释代行判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对"剽窃、抄袭"或"情节严重"的解释,而关涉裁量是否合乎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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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可以发现,高校撤销学位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学历证明伪造和科研论文造假,兼有学术性和非学术性;法院对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基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的界分。为了维系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并实质性地解决教育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学术性事由和非学术性事由、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的区分来建构二元化的事实认定审查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构成要件审查的释法说理,并审慎对待学位撤销决定的程序违法、审慎适用撤销判决,避免"程序空转"和"虚置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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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抄袭”一词成为影视圈的新热词,其传播与流行的程度与影视剧的热播基本同步,如影随形.是时候该为这个“抄袭”正名了.
抄袭之析:抄=窃
抄袭,在《辞海》中的释义为:把别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去发表;照搬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在法律意义上,抄袭一词出现在1990年《著作权法》.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即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由此可见,1990年《著作权法》把剽窃和抄袭作为并列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