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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试图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体系化约束机制,其中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方式决定了行政许可规制的整体效果。基于“设定规范—法律条款—单项条件”的行政许可条件构造逻辑,空白模式、授权模式、兜底模式和裁量模式构成了当前单行法律规范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主要模式。在法律明确性原则和行政许可设定确定性规则的双重制度约束下,既有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面临着法律实施的困境,行政许可条件的范围和内容呈现出“摇摆的不确定性”。在平衡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规则与现代行政所必需的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需要约束空白授权的适用、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公开裁量基准的内容、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而塑造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层次化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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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从某环评批复行政复议“后语”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环评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来看,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在执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存在空间和必要性。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的法理依据是警察权力理论和情势变更原则、利益衡量原则。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包括公益促进型和损害防止型两类。对于前者,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后者,则无需给予补偿。据此,单行法中有关被许可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应进行修改,同时应在《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引入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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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改革试点的合宪性由法律保留、授权明确性和比例原则等多项原则共同支撑。其中,法律保留原则是前提和基础,授权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应置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支配之下。只有先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来确定能否授权,才有下一步运用明确性原则或比例原则来调和授权给法制统一带来不利影响的空间。越过法律保留原则作出授权决定,势必因越权处置法律保留事项而产生合宪性问题,不仅有碍于法制统一,还损害民主正当价值。当前存在授权改革试点事项不受限制或简单照搬《立法法》第12条来确定禁止授权事项等认识误区,应从宪法保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关系、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三个递进层次,提炼授权改革试点受法律保留约束的三个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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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撤回条件包括法律事实条件与非法律事实条件两个方面。法律事实条件包括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由一般禁止转化为绝对禁止情形,以及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并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非法律事实条件是指不可归责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且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非法律性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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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禁止不当结合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伍劲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45-49
禁止不当结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追求行政目的与其所采的手段间,必须有合理的联结关系。若欠缺此联结关系,该项行政行为即非合法。该原则为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必须具备合目的性、关联性、可接受性三大要素。本文旨在检讨实定法上不当结合之缺失,探求禁止不当结合原则的法理基础、法律要素及适用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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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讨中,传统刑法理论从明确性原则角度审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往往自陷困惑。如果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存在的原则基础出发,审视其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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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技术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实践——兼论罪刑法定原则实施中的观念误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