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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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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义务和权利、只有二者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彼此间的关系,才能护法和执法,才能促进消费。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共性,也有矛盾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相互包含、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关系。所谓相互包含,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消费者中有一部分是经营者,经营者都属于社会消费者。所谓相互依存,即相互以对方的独立而存在。社会没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则消费者的消费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则无消费者存在,社会没有消费者,则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一切生产和经营都无意义,则经营者也无存在必要。所谓相互对立的关系,即相互矛盾的关系。一切工业生产者,都希望投入少、产出多、利润高;一切商业企业者都希望进价低、销价高、周转快; 相似文献
3.
张铭青 《党的生活(青海)》2002,(3):40-40
现实生活中,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或劣势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和对商品及服务知情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如果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消费者实现其权利,促使经营者履行其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萧燕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文认为:《消》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仍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由有关行政乃至司法部门加以制裁,不能由消费者来行使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略论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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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22,(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享有在特定情形下删除消费者评价的法定或约定权限,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删除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评价时,需要判断评价主体是否具有真实消费体验,评价内容是否同商品或服务相关,并对此说明理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删除明显违法的评价,但这并不表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擅自删除违法评价,而应通过确立善意标准限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删除权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删除侵权评价和不良评价,但应严格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流程,注重运用“转通知”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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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3):38-40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还从总体上规定了其适用范围。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又从许多方面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协的作用、建立召回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如果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如协商、申请仲裁、申诉、提起诉讼等,在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对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法律责任,一类是惩罚性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徐捷 《刊授党校.学习特刊》2006,(7)
惩罚性赔偿和一般性赔偿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一般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为基础所作出的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不完全是补偿,还包括了惩罚和制裁功能。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以下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1.消费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一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另一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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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城市营销已经成为众多城市经营者关注和经常采用的手段。城市营销与企业营销不同,企业营销的一些理论不能直接为城市营销所用,但是其营销的理念却是城市营销的有力指导。在体验经济时代,城市管理经营者要充分理解和运用体验营销的理念,力求做到明确营销思路,使城市消费者有正确的体验;全民参与营销,使城市消费者有真实的体验;注重文化建设,使城市消费者有深刻的体验;系统连贯营销,使城市消费者有良好的体验。 相似文献
12.
所谓现代市场营销,是指企业经营者必须面对市场、面对消费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开展各种活动,通过一定的交易程序来满足消费者现实需要或者潜在需要的综合性经营销售活动过程。市场营销作为一种导向,已经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所普遍重视,并被切实运用到经营实践中,既满足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又满足消费者的潜在需要;既满足消费者商品性需要,又满足消费者劳务性需要;既满足消费者物质上的需要,又满足消费者心理上的需要,真正体现了用户至上、“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在建设过程中,许多经营者还没有很好地掌握市场营销手段。其实市场营销应始于产品被生产之前,完毕于产品实现销售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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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1994,(2)
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呢?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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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8)
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要赔偿消费者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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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5,(4):41-41
当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拔打12315电话或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如果需要当面投诉举报的话,消费者需携带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到经营者所在地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商所投诉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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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我们迎来了第二十八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年主题是"消费与民生"。在日常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中,许多消费者在遭到经营者的侵权时,会因种种原因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本刊特刊发几个相关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