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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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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共论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内容。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一个客体物的部分不得设立独立的所有权,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是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之检讨。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有悖于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理论的新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律上适应这一趋势,在继续坚持一物一权主义的前提下,承认这些新问题,只要其无碍于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无碍于物权之公示、以及无碍于确保交易安全即可。四是我国物权立法应如何对待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应当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并适用一物一权缓和主义理论。同时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前系问题,即在将要出台的我国物权法中不再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充分维护一物一权主义,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上走股份制的道路。  相似文献   

2.
一物一权原则存废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和现代物权客体的扩大化趋势,对一物一权原则进行改革的呼声甚嚣尘上,尤其是关于集合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所谓“双重所有权”理论对其冲击最为猛烈。笔者拟对这些问题重新推敲,认为现代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不可动摇。  相似文献   

3.
本文先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出发阐释了“物”的定义,然后以空间权为主要论述对象,强调其独立物权的属性。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财产权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现有对公司财产权性质的讨论观点中 ,“相对所有权说”有违“一物一权”原则 ,“经营权说”是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扭曲 ,实践证明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 ,“法人所有权说”无法解释公司财产中无形财产等的性质 ,均不足以解决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事实上 ,公司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 ,其客体是被“视为一物”的公司财产。  相似文献   

5.
日本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就一个统一物,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这就是所滔“一物一权主义”。该所有权或者属于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有,或者属于若干人共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物能够分割为几个紧密联系的、但又是相互独立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的情况。在日本民法上,作为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也承认对于一个统一的建筑物的各个独立部分,分别成立不同的所有权,这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当一栋建筑物在构造上能够区分成若干部分,而每一部分可以独立地用作住宅、店铺、事务所等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每一独立部分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由此所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围绕着区分所有权关系的调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则构成了日本民法上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罗马私法以“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 ,设计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近代民法大大扩张财产权客体范围 ,将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也作为交换的标的 ;现代民法对财产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其客体涉及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我国应考虑重构当代社会的无形财产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即科学界定物与财产的关系 ,建立知识产品理论范畴 ,构建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中国法学》2002,(3):73-85
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 ,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 ,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承认集合物的法律地位,并不能成为在集合物上设立一个单独所有权的依据。在集合物上设立单独所有权不仅与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也没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9.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源自于法国的“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出现,并逐渐区分出两种类型:购买所有权类型和购买使用权类型。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对一物一权理论,对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等特征提出了挑战,但同时,也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理论。  相似文献   

10.
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06,28(4):88-101
盖尤斯第一个在法学意义上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这与他的《法学阶梯》的三分结构——“人、物、讼”是紧密相关的。由于在罗马法时代还不存在“权利”的概念,盖尤斯的建构“无体物”的目的就是通过它把所有与所有权不同的其它权利一并纳入物法的讨论范围。而一旦“权利”的概念被抽象出来并逐步成熟。盖尤斯的“无体物”概念就将面临解体,这一过程正好反映了我们现代人和罗马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12.
论他物权的设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利明 《法学研究》2005,27(6):78-88
我国物权法理论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而忽视了他物权设定的特殊性。他物权的设定与所有权的移转存在着诸多区别,原则上他物权应通过物权设定的合同加公示方法才能设定。不动产他物权设定的模式一般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3.
民法上物的扩展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中物的范围与人类的进步有着一致的步伐。远古原始社会是一个神圣的社会 ,自然宇宙的一切无不具有神圣的性质。人们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有节制地利用自然 ,能被用来满足人类需要的自然之物极其有限。在基督教的观念中 ,大地万物包括人皆为上帝所创造 ,人类未敢洞悉其秘密 ,人类生活于大地、节制地利用大地万物是为了向万能的上帝负责 ,希望能进入彼岸世界。市民社会的发展破除了自然宇宙的神圣 ,解放了人的观念和欲望 ,而科技理性则使人类获得了控制、利用自然的力量。张狂的观念与科技理性携手 ,使人类认为 ,自己不仅可以、并且能够认识自然宇宙中的一切 ,造福人类 ,从而大踏步地开始了对自然宇宙和人自身的物化进程。于是 ,民法上物的观念也随之不断地扩张 ,从地表至地心、从江河湖海至日月星辰、从树木草芥至雷电风雨、从猛禽野兽至人 ,无一不可以成为物。人类控制自然、改造自然 ,人类研究、解剖自身 ,给人类带来了福祉 ,可其负面效果也是灾难性的。人在物化自然的同时 ,破坏了自然 ,使人类因此丧失了存在的根基 ;人在研究、解剖自身生命奥秘的同时物化了自身 ,导致了人的异化。这就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所面临的两难结局 ,因此民法上物的范围充分扩张 ,其结果是人的升华 ,抑或是人的堕落、异化 ?  相似文献   

14.
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了有价证券的发展,从而使财产的证券化成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克服了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5.
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2,24(4):12-22
法律的体系结构问题是一个按一定逻辑联系将法律规范加以排列组合的问题。各国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体系结构上的差异 ,原于体系设计者选择的逻辑标准不同。法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的体系结构时 ,更注重调整对象标准 ;而德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的体系结构时 ,则更倾向于法权形式标准。本文作者主张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来分配物权法与债法的内容 ,将作用于商品交换领域的抵押、质押、留置及让与担保等担保制度纳入债法规定 ,而不照搬德国法系国家的作法纳入物权法规定。对物权法内部的体系结构 ,本文作者主张除总则外 ,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权、占有与登记四个组成部分 ,以分别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物的用益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及无本权的动产占有人、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与物之本权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作者认为 ,这一体系结构有利于明确物权法内各制度各自作用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 ,张扬它们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功能 ,实现它们各自不同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翔 《法律科学》2002,(2):31-42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8.
许建良 《现代法学》2006,28(3):28-36
韩非认为,无论是人的素质,还是人性的现实,都处在不甚完美的境地,因此,施行“以法为教”的德化是必要的。在营筑德化的具体过程里,韩非重视的不是微观问题的辨析,而是宏观视阈层面上机制的建设。在内在的方面,依据万物“有所宜”而因循万物特性的方面受到推重,因循不是简单的消极行为,在“因物以治物”的二维动宾语言结构里,它仍然体现着行为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在外在的方面,通过在“形名参同”的实功、实效轨道上,设置了由因能以任、称功赋禄、赏罚组成的互动链,为万物“宜其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并为万物“有所施”创造了条件,同时在动态上又为万物“处其宜”形成了自然的驱动力,并最终完成德化活性化的追求。其意义积极而深远,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定主义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洪海林  石民 《现代法学》2003,25(3):60-66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者们对其褒贬不一。本文在探究其内涵及产生根源的基础上 ,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得到坚定的坚持。  相似文献   

20.
法院依据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债权人即获得了保全财产权。保全财产权有物权性本质,但又不同于现行的四种物权类型。法院应赋予其优于一般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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