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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出现至今已有十六年之久,而现实生活中各种新型的广告犯罪并未真正得到有效的控制。虚假广告罪在现实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虚假广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主体范围狭窄,代言人并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等诸多原因,使得该罪陷入的困境。虚假广告罪解决途径如下:《刑法》应明确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标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应加以规制网络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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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文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6)
<唐律疏议>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思现行<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之不足,学习、借鉴<唐律>中的律文内容,定会感到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加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扩大贿赂的范围以及完善受贿罪的成立条件、量刑情节等措施必定有助于从立法上确立严密而科学的惩贪体系.从而为预防、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盗窃犯罪是比较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盗窃行为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地发展并不断地深化,从而使得盗窃罪原有的量刑标准已经不能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盗窃罪内容的修改,使得《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规定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缺陷。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盗窃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在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量刑进行科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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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
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兼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中的地位、作用和技术能力,科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刑事责任,既是应对网络犯罪严峻态势的责任分配,也是破解域外刑事管辖困境的应然出路。《刑法修正案(九)》从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角度划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充分的刑法理论基础。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的理论障碍,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考察网络服务行为存在评价逻辑上的错位和评价路径上的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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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奇元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1):92-94
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关键就在于对其前提条件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和把握 ,对此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认识。在本文中 ,作者在对刑法中的“情节” ,定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概念进行了考察分析之后 ,认为量刑情节具有决定宣告刑、变更法定刑的功能。因此 ,酌定不起诉条件中规定的“犯罪情节” ,应作量刑情节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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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在我国各地迅速蔓延,呈爆发式增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起源及发展,发现电信诈骗犯罪发展之迅速、手段翻新之快的原因,能够为打击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进而可以做出有针对性地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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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廷然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5):92-95
共同正犯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研究这一概念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正犯是法定的共犯种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实行犯。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具有合理性。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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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大多持肯定态度,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找不到该制度的踪影。人格刑法理论本身及其价值优越性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活化成为可能,运用人格刑法定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得出部分"亲亲相隐"行为在人格刑法中得到非犯罪化或减免处罚的结论,至此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在人格刑法中活化从有可能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9.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
《刑法》第37条中的定罪免刑是一个政策性极强的制度设计,它与其他的法定免刑情节之间是包容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37条中的定罪免刑制度应当独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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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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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32-37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的证明和传统犯罪存在不同。“荐股”类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犯罪成员、被害人和犯罪资金较多,查证存在困难,特别是关于具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份额”更是难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常以“综合认定”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予以认定,出现了“黑箱”证明。“黑箱”证明不仅会影响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也容易引发具体犯罪人的量刑偏差。“黑箱”证明的纠偏需要补强量刑证据,优化印证,同时也需要推动刑事诉讼思维理念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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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在南京玄武分局实习中遇到的一个案例,分析了赌博机违法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从刑法角度对设置赌博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定性进行探讨,并研究了该行为的入罪标准问题,拟对这一非法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呼吁对设置赌博机行为做出统一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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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导刊》2017,(3)
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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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罪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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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合理的量刑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传统的证明理论主要围绕定罪活动进行,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不能提供"药方"。因此,研究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证据问题显得必要。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量刑证据研究的理论依据在于犯罪归因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念。量刑证据研究在理论层面可以拓展传统证据法学的领域以及为构建完善的量刑程序奠定基础;在实践层面量刑证据规则的运用能有效约束法官在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促进诉讼民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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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俊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96-99
微信红包是微信用户基于与他人的好友关系而做出的赠与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之标的。2014年春节微信平台上的"陈光标"事件已超越了恶作剧性质,若此行为实施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便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案件侦查难度大、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对此,作者从加大网络宣传和执法力度,确定具体原则以协调司法管辖冲突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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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财产赔偿能力以及赔偿能力的高低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以钱买罪。恰恰相反,它体现了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