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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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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建英 《法制与社会》2011,(25):96-97,104
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三方主体相互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用工单位。解决好用工单位的法律规制问题,对解决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正是从上述用工单位的法律责角度的角度入手,试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3.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一方面,三方主体之间各自有独立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不同主体之间,随时可以构成利益同盟,对抗另一方,而这种利益同盟又随时可以瓦解。由于派遣事实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该义务的核心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身份或被派遣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与进来,对于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4.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劳动合同法》从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等混乱局面的出现。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了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又结合我国的用工制度的历史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出现劳动者致害第三人时承担责任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90%。”  相似文献   

6.
刘帅 《法制与社会》2011,(24):188-189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各行各业迅速发展起来。劳务派遣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利于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很多不足之处,不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从劳务派遣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诸如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制度、严格区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完善同工同酬制度以及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等健全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积极功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杨姝 《法制与社会》2010,(28):47-47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偿的委托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8.
阿计 《检察纵横》2012,(8):48-53
泛滥与变异 何谓劳务派遣?它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分别支付派遣费和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9.
涂永前 《现代法学》2015,(2):92-101
真假劳务派遣或不当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重要维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谓之派遣类劳动合同。然而,如何订立派遣类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法》中少有提及。现实中普遍存在用工单位过度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现象,在理论上也鲜有人讨论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尺度。遵循劳动合同制度的一般原理,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实质雇主的判断标准,既要承认用工单位介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经济理性,又要限制用工单位的过度介入。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劳务派遣中的实质雇主标准,将是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减少用工成本;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突出;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社会矛盾和反响较大。为此,本文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内容以及企业用工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学习,获得了一些有益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的工作实践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1.
邓新龙 《政法学刊》2013,30(1):47-51
劳动力派遣就是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劳动力派遣涉及到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逃避劳动合同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劳动力派遣关系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是促进我国劳动力派遣制度完善并切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2.
田玉莲 《法制与社会》2011,(23):284-285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诸多问题,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是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旋律。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开始转变,如何正确认识劳务派遣,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认识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江淮法治》2011,(14):56-56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要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正因为如此,很多劳动者感到扑朔迷离。觉得“劳动派遣”像雾像雨又像风。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在这些迷离中被侵害。  相似文献   

14.
用工单位、政府和劳动者构成了劳资关系三方格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快速发展,但也成为部分用工单位规避社会责任、逃避和转移用工风险的工具,造成派遣工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资三方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刘熠 《政府法制》2013,(22):16-17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相似文献   

16.
虽然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规制劳务派遣,但法律规制并没有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出现了“规制失灵”.劳务派遣规制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内容本身的不足、城乡分割的用工体制以及部分企业二元用工机制的体制障碍,也有执法机制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劳务派遣规制失灵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规制内容,明确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别是确立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联合雇主”身份,科学设置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完善“同工同酬”实施机制,将“同工同酬”纳入反歧视法的框架;改革现行用工体制机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以上各种因素,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金丽娟  孙玉 《法制与经济》2009,(7):71-71,73
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为了有效规制这一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期待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处理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在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去解决的基础上,要注意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程序和方式要严谨,法规意识要贯穿始终,责任意识要特别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相应的保险等约定不漏项、不粗略、不从简,双方平等且又顾及劳动者的利益.应注意避免相关法律问题,突出在“法”的框架下,责任与义务约定详实,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在西方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正经历着从最初限制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转型。我国劳务派遣通过《劳动合同法》首次入法并正式制度化的同时,却面临劳动法理论滞后与法律规制缺位的双重困境,以及如何依法治理的纠结。在对劳务派遣认识不足的情形下,该制度改革的主要误区有:在价值理念上以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标准劳动用工来评价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立法价值取向矛盾、立法规制重点本末倒置、立法技术粗糙失范与立法效果自相矛盾等。劳务派遣的"逆改革"不仅将现有制度带入"深水区",并将导致诸多问题。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归劳务派遣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其次在于重塑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价值理念,核心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及其法律治理来认识劳务派遣,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提供正确的"意思场域";最后是再造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在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优化行业准入与过程管制、理顺法律关系与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强化违法成本与责任等方面,实施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一揽子"配套方略。  相似文献   

20.
田思路 《法学》2022,(1):143-158
"共享用工"是多元化用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借出单位)、用工单位(借入单位)三方合同关系,与"借调"和"劳务派遣"在形式上相类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从概念的内涵上分析,我国的"共享用工"属于"狭义借调"。三方合同的法律构成诸学说大多以传统的劳资两元主体结构为理论前提,无法有效解释当前多元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而需要从三方合同性质出发,重新认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劳动关系理论、使用从属关系(人的从属性)理论及雇主指挥管理权构成理论。在三方合同关系中,共享用工与借调、劳务派遣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共享员工只与用人单位具有一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与用工单位具有默示或双重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中的雇主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让渡的部分指挥命令权,并基于部分使用从属性单独承担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共享用工的实施要由劳资双方达成合意,且需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人选确定的合理性及合同变更的合法性等条件,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明确两个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与管理权限来防范伪装的共享用工等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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