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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3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种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到同一诉讼中解决的制度,使受害人最大程度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这一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具体细节问题做出探析。一、交强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  相似文献   

2.
宋硕 《法庭内外》2013,(5):33-34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各类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常见诸报端。据统计,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占全国各类事故总量的82.5%,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同案审理,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求偿环节,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理赔适用上又有哪些不同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相似文献   

3.
摩托车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分担车主的风险,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但自2008年2月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很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这个当年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如今变成了烫手山芋。而利益的驱动使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采取了各种消极态度,摩托车交强险关系到每位车主,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投保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杨春治 《法制与社会》2011,(27):75-76,86
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明显增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引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其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社会公平正义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等进行论证,得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熊进光 《法学杂志》2013,34(1):48-54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是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除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人外,任何受害人均有可能转化为第三者.《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突破了交强险条款对被保险人适用交强险保障绝对排除的限制,承认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还要根据具体的时空特点和近因原则来判断.如果甩出车后并未有其他因素介入,并不具备实现转化的条件,不能仅以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于车外作为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7.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29个条文,对交通事故赔偿主诉讼中的疑难、热点问题作了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以案例的形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为其具有以下五大亮点: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法条:《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迅猛增长的势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是,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国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官对已有法律的理解差异,有几个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应予以认真对待。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件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确定案件当事入,首先必须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根据钟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们在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  相似文献   

9.
金丹 《法制与社会》2014,(26):282-283
从世界工业革命爆发之后,汽车行业迅猛的发展起来,进而导致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越来越多,一方面机动车的普及化促进了我们生活的不断发展,但另一方面,每年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及财产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地上升,很多专家表示,因交通事故锁给人们带来的损害极大,甚至要高于任何一场战争所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在对当今这样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想解决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的问题,就应该找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明确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以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即第一,如何准确的定义交通事故的概念;第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规定;第三,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缺陷。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分析,给予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以小小的帮助与启发。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阶段,在诸多领域都有着积极的改变.汽车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安全隐患,从而就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而由于道路交通所引发的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日益频繁,当前的发展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比较迫切.本文主要就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素及损害赔偿原则、范围等进行阐述,并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这些问题探索与之适应的有效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   

11.
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12.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审理好这类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目前,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遇到一些困难,在确定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应该赔偿、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才知道…  相似文献   

13.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3月4日-5日,本刊编辑部与省法院民一庭在枣庄联合举办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来自全省各地法院的法官和山东省交警总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市交警支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暨交通事故律师网的有关人士共20余人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亟待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对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依法、妥善处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空白。导致“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和争议。本文拟对“无名氏”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卢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3,(32):244-245
由于制度缺陷及配套措施不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使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该如何进行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分配的现状出发,指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车辆为计算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时大多数法院的处理办法,并指出这些做法存在的弊端,呼吁相关部门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之以每一个受害者为计算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相似文献   

17.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18.
为了规范办理日趋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配套法律、法规。这使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诉讼主体的把握、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此,笔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的类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处理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法制与社会》2013,(35):73-74
长期以来,乐清市道路交通事故量居高不下。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也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乐清市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对2009年至201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赔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如何化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出建议和时策。  相似文献   

20.
[文(令)号]保监发〔2006〕71号[公布日期]2006.6.25[类别]民商法·保险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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