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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当外方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其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属性,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反映在法律上便形成法人所有权。该所有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被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时,是否适用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严格地说,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法人财  相似文献   

2.
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法学界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观念的形成,是在建国初期普遍接受斯大林经济思想和苏式经济管理体制的背景下,对苏联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模式进行全盘复制的结果。根据这种模式,国家既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占有、使用、处分财产,任何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被视为国家的生产经营代理机构,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的一切行为都被看成是国家的行为,企业实质上只是国家的一个“机关”或者是行政机构的  相似文献   

4.
在一个厂长、经理训练班上,教员讲课提到法人制度,学员感到茫然,连一些当过多年厂长、经理的人都不知道法人为何物。这说明我国的法人制度还不健全,有关法人的法律知识也很不普及。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可见迅速健全法人制度已成了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5.
作者指出,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现象在法律上的类别状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用企业法律形态这种一般的法律抽象取代传统的以所有制关系和行业部门属性对企业所作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类,进而以前者为出发点调整统一的企业关系,这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对公司与法人关系的历史分析,提出,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应为独资——合伙——法人。其中,法人包括有: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企业。与此相应,我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民法——企业法”模式也应扩充为“民法——企业法——公司法”模式,其内容也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把企业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科学总结,为“搞活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正确认识并保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对于《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已有的政策和法律,对企业经营权作一综合探讨。  相似文献   

7.
作者认为,深化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公司化。少数企业应改组为一人公司,实行国家所有权整体型地转化为法人所有权;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应改组为有限公司,国家财产以价值形式交给若干投资公司经营,以法人持股为基础,实行国家所有权分散型转化,以此来实现由两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到权利转化的改革思路的转变。这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问题,并不改变其所有制性质。  相似文献   

8.
王永杰 《行政与法》2002,(6):96-96,F003
当法人不仅以投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以未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承担责 任,这时其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因此法人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伙企业。由于法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人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其承担的风险又会小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因此中方合作者应当尽可能以法人身份参与“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相似文献   

9.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厂长(经理)的地位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厂长受国家指派,代表国家对企业实行管理,即厂长只代表国家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厂长受国家委托,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同时,企业又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即厂长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从苏联一长制那儿延续下来的,其最大缺点就是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当作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来对待,未能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与第一种观点相比较,第二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组织的客观要求,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0.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由我国法律确立的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关系的经营管理制度。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又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企业的经营权已以  相似文献   

11.
目前,世界各国的企业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公司法”为核心和主体的企业法律体系,资本主义国家大都采用了这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法”为核心和主体的企业法律体系,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采用了后一种类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企业法律体系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它强调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个人所有、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国独资等。第二,强调纵向的组织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第三,它强调企业的部门特点,对企业采取分行业分部门管理。在我国,股份经济的产生是随着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而出现的。关于股份经济,目前还无一个统一和严格的定义,在人们心目中,它的基本含义是集资,即一个经济单位的资金有两个以上的来源。西方各国都用公司法来调整人们所说的股份经济。如果说股份经  相似文献   

12.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种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  相似文献   

13.
劳动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或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这种新的经营方式要求理论界、法学界重视它,研究它。本文打算探讨一下这种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它的法人资格划分为所有权法人与经营权法人两个部分,并明确规定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使这种企业茁壮成长,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14.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效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企业法人的一大基本特征,即企业法人要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企业只有依照自己的组织章程或条例来设立组织机构等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法人组织章程是我国企业法人设立时的法定要件。但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申请法人资格时,却不太重视法人组织章程,有的甚至把提交法人组织章程看作是过场形式而不认真起草自己的组织章程。造成这种情况的原  相似文献   

15.
<正>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中央改革企业领导制度的一个重大决策,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规定厂  相似文献   

16.
尽管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例》(简称条例)和《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简称规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实践中已陆续出现众多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问题,有待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索和解决.例如,急切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涌现出少量企业法人或集团承包企业的现实,有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有的是企业集团分别承包了不同属性的多  相似文献   

17.
<正> 国营企业转制经营是指在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部分国营企业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转归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并经营。它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试行可靠,效益显著,并显示出如下的鲜明特征。一、国营企业的转制经营是所有权的转让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所有权的指向对象。因此,国营企业的转制经营必然与上述两方面的内容相关。  相似文献   

18.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具有积极意义的法律。第一,它是打破“大锅饭”,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严者和经营者的重要法律规范。第二,它的颁布,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个有益的压力和强大的动力。所谓压力,就是它会使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认识到,办企业并不是没有风险的,搞得不好,都有破产倒闭的可能。企业除了要加强市场观念、价值观念、竞争观念、信息观念外,还必须牢固地树立起优胜劣汰观念,把压力变成动力,激发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锐意改革,千方百计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企业破产法是能够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积极作用的。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1,(1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机制。有竞争必有淘汰。《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为被淘汰的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指明了出路。但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有许多集体企业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败下阵来,面临破产。由于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对其是否能破产尚有争议,致使这部分企业处于“要死不能,要活不成”的状况。同时,申请破产的企业中,集体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法院是否应受理这类案件,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等,是司法实践中倍感棘手的问题,在此,本刊特发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组文章,抛砖引玉,以引起各界重视,并参加讨论。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91,(1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机制。有竞争必有淘汰。《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为被淘汰的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指明了出路。但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有许多集体企业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败下阵来,面临破产。由于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对其是否能破产尚有争议,致使这部分企业处于“要死不能,要活不成”的状况。同时,申请破产的企业中,集体企业占了绝大多数。法院是否应受理这类案件,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等,是司法实践中倍感棘手的问题,在此,本刊特发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组文章,抛砖引玉,以引起各界重视,并参加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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