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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由于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且继续占有抵押物,这就使得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抵押物实施处分。而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权利处分时,则会面临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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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历史渊源与制度构造——兼评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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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作为“担保之王”,①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证明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担保法》的实施规范了抵押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复抵押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笔者针对《担保法》第35条第2款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思考,并略抒管见。 重复抵押也称超额抵押,是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为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抵押有两个基本事实特征:第一,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第二,由于第一个特征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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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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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法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房地产抵押权要得以实现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1.必须以房地产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亦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有明确的抵押法律关系。一是从法律关系的形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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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在两项以上财产上所设的抵押,是担保制度中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①。自我国担保法颁行以来,有学者认为该法第34条第2款“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各项财产一并抵押”即为我国担保制度中的共同抵押条款。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主要规定性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并不涉及共同抵押的特质,仅此条款所作上述学理推论未免失之牵强。纵观我国担保法及现行相关立法,皆未明确共同抵押形式下抵押权如何行使,由此可见,共同抵押制度乃我国担保立法上的空白和疏漏。但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现象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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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我国《担保法》以专节四个条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极其原则、粗略。2000年12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最高额抵押规定的不足以及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一阐释。 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事由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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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的设定不但有利于债务的清偿,还可降低单个抵押物的担保风险,不失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其效力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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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我国禁止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因此,重复抵押必须是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去前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该余额设定再抵押。应该说,担保法如此规定忽视了抵押制度的基本原理,以至对于资金融通、市场交易实无促进之功效,更不利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确切地讲该条款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部分经济活动。本文主要从对重复抵押的性质和如何正确理解抵押物的价值和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之间量上的关系两个层面对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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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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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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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它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产物,它适应社会分工专业化、交易连续化、担保信用化的市场经济新情况,对发生在生产经营者间以连续性、重复性为特征的交易融资关系起到了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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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践,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担保制度。其中的最高额抵押,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属较先进的法律制度。笔者试对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作一粗浅探讨。按照《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产生于现实交易之中,各国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它本身也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因此在其产生之初.常遭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厄运,但因其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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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张少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担保的主体资格,确立了担保的方式,界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规定了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健全了担保的程序,从而解决了历年来对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许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