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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提问《读者》栏目:我和妻子正在协议离婚,因为她不是北京市人,买车时候用的是我的资格,她买的车。现在摇号买车很困难,我想要回我的买车资格,我们之间应该如何约定?离婚时我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保留我应有的财产?一名读者2015年1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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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近不惑之年的李先生因婚外情狠心离婚,却又想着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在离婚时便与前妻约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儿子作为补偿,自己净身出户,没料此举换来的却是儿子多年来对自己的冷漠。如今那套房产又面临拆迁,面对"无情无义"的儿子,李先生后悔了,在多次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未果后,他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当初对儿子的房产赠与。2012年8月24日,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先生享受涉案房屋4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及相应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余72.12平方米仍然赠与被告小伟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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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8月,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男方的一处婚前财产:一套位于成都市内的70多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归女方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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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离婚案件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往往到最后演变为抚养权之争和财产权之争,而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决定着双方最后能否达成协议离婚的关键.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等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效力性问题往往被忽视,本文将对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在后续在不同模式离婚的情况下就离婚协议的效力性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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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桌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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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立下了死亡约定的内容,后一方因病死亡,却给生者留下一个法律问题,离婚时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法院该如何裁决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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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日益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自住"等等,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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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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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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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农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王老汉和妻子顾老太持登记于顾老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来到公证处,想通过办理赠与公证.将这套房屋赠与王老汉的小儿子。表面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公证事项:赠与人提交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齐全;赠与人与受赠人是直系亲属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人是该村村民,而且受赠人以前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符合受赠条件;经公证处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机构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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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提出的诉求给法官出了难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于房产、车辆的分割很快达成协议,但是对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犬的归属问题却争执不下,都想成为离婚后宠物犬的饲养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的概念,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宠物饲养人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饲养的宠物应如何分配?随着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这将是一个不容忽视,也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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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缔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双方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约定,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合同自然就将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