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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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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充分落实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抗辩事由的执行为目的,介绍了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有关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世界上现行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并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对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作进一步明确,通过立法全面、直接地规定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后续观察义务的确立,其目的在于督促生产者对已经出售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尽到注意义务,防止将缺陷产品投入市场造成大规模的损害,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关于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因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以发展风险进行抗辩必须以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的严格履行为前提,对因发展风险所致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如果没有积极履行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将丧失掉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又叫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供货者、进口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产品责任时,也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使自己免除产品责任或减轻产品责任的事由。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确立,使产品责任构成条件更加明确,因而可以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从而使产品责任法发挥更加积极的社会作用,以避免责任过于严格而给生产流通…  相似文献   

4.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有效救济受害人的作用。在产品缺陷认定中引入推定制度,可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但必须处理好其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逻辑关系,以及推定与证明责任例置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草案没有吸收抚养人垫付责任的规定.基于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抚养人的垫付责任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基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根据权义一致原则,垫付责任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专家建议取消抚养人的垫付责任,这不符合侵权法之立法目的,也没有穷尽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笔者认为新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漏洞。  相似文献   

8.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述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定的救济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可暂时中止履行的制度.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确定了不安抗辩制度,分别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制度的建立,为先履行义务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期前履约危险的发生,故被形象地称之为“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  相似文献   

9.
论警察圈套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警察圈套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的侦察手段,而我国刑事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本文探讨了警察圈套的合法性及构成要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警察圈套的抗辩及抗辩成立后诱使者的相应责任,以求对认识警察圈套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浅谈就业平等权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亚娟 《理论前沿》2007,510(21):45-46
本文认为司法程序在救济平等权时可能面对四个方面的问题:工作中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不足;鉴别歧视是否存在时的正当理由抗辩;平等权诉讼的个体形式如何在结果上让群体收益;诉讼制度本身对平等权实现的影响。但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以国家在立法与行政上的积极义务履行为前提。  相似文献   

11.
王小波 《工会论坛》2003,9(5):98-99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问题 ,现行立法涉及极少。国务院于 1991年 9月 2 2日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把“受害人故意”一项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在交通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 ,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后共用了40多年的时间编纂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根据国际法,国家责任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也有可能被免除。国家能够以受害国同意、正当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过,以上述事由免除国家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分析与应用中,国际法对免责事项存在严格限制的总体倾向,以防止扩大解释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  相似文献   

13.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后共用了40多年的时间编纂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根据国际法,国家责任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也有可能被免除。国家能够以受害国同意、正当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过,以上述事由免除国家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分析与应用中,国际法对免责事项存在严格限制的总体倾向,以防止扩大解释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  相似文献   

14.
小生境生物相克损害案件是一种生态破坏型案件,以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损害为表现形式,我国对此类生态破坏型案件的规定较少。要实现对此类损害的救济,国家应当建立起个别化救济和社会化救济相结合的完整救济体系,即要建立起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的小生境生物相克损害个别化救济体系,完善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损害填补不能完全通过个别化救济实现的,通过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预防治理基金等途径保证受害人的救济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全新的经营者质量违约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制度.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也享有合同解除权,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予以退货.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不符合合同解除权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消费者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失职既指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职权,更主要的是指没有履行其职责,包括程序上的不作为即未启动履行程序,也包括履行实质内容未满足具体行政职责各要素的要求;既指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包括没有履行因行政契约、行政承诺、内部行政规定等原因而产生的行政职责.追究行政失职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除了考虑对相关公务人员予以制裁以外,还应明确作为组织的行政主体的责任,还应考虑完善其救济和补偿功能,明确行政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8.
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备受关注的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渠道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问题,构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19.
诱惑侦查之陷阱抗辩诸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对付某些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诱惑侦查,由于具有容易侵犯被害人人身权益的倾向,因此应赋予被告一方维护自己权益的救济手段———提出侦查陷阱抗辩的权利;对陷阱抗辩之提出、陷阱抗辩之判断标准、陷阱抗辩之举证责任、陷阱抗辩成立之法律后果四个问题的探讨,为诱惑侦查的立法规范制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关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严重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限制,关于该规定的适用效力,学界多有争议。尤其在投保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承认该规定适用的绝对效力,机械固守该款规定容易造成不公,且有违该条款设立初衷。因此,应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限于"新的保险事故",且特定情形下,可适当以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突破不可抗辩期间的不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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