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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调整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是其中最典型的交易形式;房地产抵押则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会产生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房屋租赁刚是依债的方式转移房屋的使用权,因此它们都属于房地产交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地同一”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标志着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一原则的确立。那么在房屋租赁中,“房地同一”原则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概念及其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宗旨在于便利土地的开发及房屋产权交易,…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规定有关土地与建筑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始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对于"房屋一体"原则下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其上的建筑物抵押之间的相互效力问题却尚无明确法律指引。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设定的建筑物抵押效力即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典型问题。本文在综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论证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可分押、在此基础上因设定建筑物抵押而被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效力不应影响地上建筑物抵押效力、地上建筑物抵押行权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亦在缴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被动行权,并结合实际案例形象阐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尽管新近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开始将我国房地产抵押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这些房地产抵押法规并不很完善,在房地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同抵押的法律问题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不能单独作为抵押物。但是,在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业主事有完全的物权,具有交换价值,可以设定抵押担保,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亦应相应设定抵押。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将依法取得房屋所有…  相似文献   

4.
抵押担保中,房地产抵押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物权担保,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而法律规定又明显滞后,带来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房产抵押是担保抵押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物权担保,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划拨土地公有房户的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而,设定此类房产抵押,应特别注意:门)设定该类房产抵押时,必须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_尽管抵押的是房产,但由于房地…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第34条将“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列为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房地产交易、借贷等经济行为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取得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通常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1、依出让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薇  吴越 《河北法学》2012,(2):62-7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制度安排严重束缚了农地的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各种抵押试点探索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走不出“假抵押”、“变相抵押”怪圈,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加大了政府自身的市场风险。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在城乡统筹和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前提下通过立法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物权化。同时应当允许成渝两地城乡统筹实验区率先逐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司法也应当区分情况,审慎回应各地的抵押试点。  相似文献   

7.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房屋和土地应当同时抵押,没有同时抵押的,其抵押登记一律无效。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有人认为,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里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没有同时抵押,其抵押登记无效。但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8.
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新兴不久,对其基本问题未见系统的理论阐发。现结合抵押权一般原理,对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成立、效力、消灭等问题略加探讨。一、抵押权的成立问题抵押权一般为约定担保物权,特殊情况下才成立法定抵押。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属  相似文献   

9.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保障土地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随着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专门规定。从民商立法的完善要求看.我国关于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离此距离甚远。虽然《民法通则》确立了抵押制度,但仅占一条之下的一项;《条例》、《管理法》及各地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但也只有概括性规定,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工…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制度安排严重束缚了农地的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各种抵押试点探索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走不出“假抵押”、“变相抵押”怪圈,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加大了政府自身的市场风险.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在城乡统筹和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前提下通过立法重构上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物权化.同时应当允许成渝两地城乡统筹实验区率先逐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司法也应当区分情况,审慎回应各地的抵押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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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意义借鉴传统民法的抵押制度,吸取其有益的方面,从而建立起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制,不仅对于加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而且对于增强企业等经济单元的活力,深化企业改革,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首先,土地使用权用于信贷抵押,有利于运用信贷杠杆促进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由于一直实行无偿无限期划拨制度,因而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端:土地利益主体颠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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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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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  相似文献   

17.
引言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物权法(草案)》还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从这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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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几个实务热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地产和房产分别抵押的效力(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依照《物权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乡村企业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林地使用权及属于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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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土资源部于2 0 0 4年1月1 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 0 0 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特此通知。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20.
郭晓果 《行政与法》2004,(2):115-118
随着我国房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活跃,有关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制度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承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房屋产权作抵押以及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等多种形式,这一方面活跃了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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