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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1-32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这是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重要内容。这是三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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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闲置建设用地概念的界定所谓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称之为我国法定概念下的闲置建设用地:(一)对于已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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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2-33
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以改变以往计划注重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控制,而缺乏对实际用地总量进行有效控制的现状。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这是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办法明确,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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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有偿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这解除了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权利归属的担心。然而,《物权法》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是否交纳及支付标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从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分及土地无偿使用容易产生的后果角度论证应该采取有偿续期。同时,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采取何种形式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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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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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日益匮乏。而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由于土地法律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责任。无论是通过拓展城市规模增加建设用地,还是改变土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在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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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有计划商品经济为目标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作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实践,1987年全国各地就开始实行了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制度。1988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又将各地的城镇土地使用费统一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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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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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规定,铁路建设用地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用地;与铁路线路配套的设施、站、场用地;铁路线路两侧留用土地和铁路建设规划中的土地。《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规定,“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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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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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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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因其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历来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点,交易行为不仅要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同时还必须做到杜绝权力腐败、避免暗箱操作。为此,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走过了从协议方式到可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再到《物权法》规定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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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邹挺骞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点所谓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即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其授权的机关,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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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与问题1995年8月14日,某县人民政府以荣府通(1995)第7号《关于加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人力、机动三轮车营运的经营者均必须缴纳车辆证牌有偿使用费后,才能领取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证照。否则,取消原营运资格,注销原证牌号,按非法运输查处。同年8月31日,该县客运三轮车管理领导小组以此为据,又发布具体“通告”:“(一)在1994年12月底以前人户或过户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主,必须重新补交车辆证牌有偿使用费4千元后,领取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的新证牌方可营运。新的证牌使用期限三年。缴纳营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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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管理采取两权分离模式,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应深入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结合国内各地区的已有经验,构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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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我国的国有资源,为了更好的持续的开发这种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国采取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模式,土地的有偿出让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促进合理利用.公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并逐步进入了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证是近年来日渐兴起的现场监督类公证,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充分发挥其固有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完善挂牌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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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以来我国是无偿使用土地 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我国在根本大法而且是在总纲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当然.在此以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类似规定。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的规定,197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内容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都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基本一样,都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购。征购是国家依法以强制方法有偿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