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罗马法已有了现代民法关于抛掷物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害侵权的最初萌芽,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一般规则。在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按份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增列由物业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密度也日益增大,高层建筑物大量的涌现,高楼的坠落物或是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确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文章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希望为我国侵权立法做出一些贡献。  相似文献   

4.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相似文献   

5.
抛坠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抛掷物与坠落物致害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抛掷物致害是行为侵权,为一般侵权责任;坠落物致害是物件侵权,为特殊侵权责任。二者不宜合并规定。在抛坠物致害且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无论从责任分配还是损害预防的角度讲均不合理。必须充分衡平权利保护、自由保障和公益维护三者的关系,才能进行合理的权益配置,真正实现立法正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从国外相关立法及我国民法草案对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出发,探讨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公平原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能会引发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协调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处理民事侵权案件不宜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应当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为民事基本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它是特别法和新法,因此,《侵权责任法》是处理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而根据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中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规定则不宜继续适用。即便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也不宜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似文献   

11.
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关乎着商人的“准入、退出制度”,对规范商人从事商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商事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从对国外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例考察和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人的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分析入手,建议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作出对商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对商人积极资格取得与丧失按照设立中的商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的分类以条文的形式分别作出规定,以实现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13.
债的一般条款对非典型之债是适用的。通过三种类型民法典对债的发生原因的立法模式的对比,在债法总则中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是可行的。非典型之债适用的法律规则,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同时考虑到非典型之债既可适用债法总则的规定,也可适用典型之债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商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商法体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不同国家对商人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我国《商事通则》应该在商人条件、范围开放的基础上表述商人概念。  相似文献   

15.
论企业重整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重整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新出台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就现行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重整原因、重整申请的主体以及重整程序进行认真研究,其中的一些结论和方法能够帮助企业及管理者更好地运用这一法律。  相似文献   

16.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对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律审核制度正是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各项监督执法活动合法、规范的必要手段。笔者结合昆明市消防监督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及日常法律审核工作,就如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当取决于民法原则、目的和司法问题之解决,而不仅由单纯的一般概念和法学概念推导决定。民法理论上,民事主体拟制属性和民法公平原则与目的均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填平补偿法人非财产损害,对法人非财产损害引起的大规模自然人精神损害的补偿都急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确定。  相似文献   

18.
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原则、理想,所以有不同的分析问题的方法。民法强调平等、自愿,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价值取向。同一案例用民法和商法分析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商事营利主体的行为要适用商事法则处理,而民事主体的行为要适用民法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19.
《民法总则》虽然规定数据受法律保护,但第一百二十七条并未明确数据的民法属性,而是以转致条款的形式留给其他法律确认。在法律概念上,“数据信息”相对于“数据”“衍生数据”“数据符号”更具优势。数据信息的基本特性主要是价值性、确定性、独立性、非公开性。从民事权利客体的外在特征确认数据信息为物权客体中物的范畴,从所有权结构论证数据信息设立绝对权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