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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缺席判决案件时存在三种明显的错误倾向:1、不查明被告缺席原因。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当延期开庭审理。而一些审判人员为求简便、快捷,对此类案件不实地调查,不分是否有正当理由就缺席判决。2、审判人员独任审理。民诉法第142条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缺席判决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一方缺席使审判人员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是否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是否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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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我院经济巡回庭为例,1995年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23件案件中,此类情况有5件.占21.3%。1996年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22件案件中,此类情况有9件,占40.9%。从统计的数据看,缺席判决越来越成为法院在经济、民事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经、民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适用缺席判决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缺席判决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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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与不应诉判决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学者普遗认为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当事人未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不应诉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在理论上也很少研究和讨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向前推进,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然而,并且不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能够积极参加诉讼,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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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腐败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国外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立法为建立我国该项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文章从适用的案件范围、诉讼程序、代理、辩护及救济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之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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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庭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而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又中途退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同时审查未到庭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并充分考虑其合法民事权益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简言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适用缺席判决结案,可以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及时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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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编辑同志: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缺席判决适用的是独任审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事诉讼法的编章体例上看,缺席判决规定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之中,简易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并未涉及。第二程序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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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即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作为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前置工作,庭前准备在诉讼程度中的地位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地法院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也有不同的作法。传统的审判方式中法官过分注重依赖庭前准备,为在开庭之前对案件有一个全面了解,不惜一切去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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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于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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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的提出 据笔者调查,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在所审判的案件中只占极小的比例,与审判人员普遍反映的传唤难、送达难情况不相吻合。这是因为审判人员在遇到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时,往往不敢轻易下判,而是仍反复传唤当事人。在采取了各种办法之后,如缺席一方到庭确实无望,有的审判人员就转变为反复劝说原告一方撤诉。这样做往往使遵守法院传唤按时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感到受了愚弄,进而对诉讼公正与效率产生怀疑。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对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适用相同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在一方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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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完善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必须解决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目的、功能和司法理想。缺席判决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在缺席行政案件审理中运用审判权提供程序保障,维护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尊严;缺席判决制度的功能应当是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审查权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实现;理想的缺席判决制度应当是能为当事人所理解的具有正当性和高效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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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除规定普通诉讼程序之外,还规定了几种简易诉讼程序,统称为特别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有三种: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轻微违反诉讼程序。前两种适用于审理具有特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旨在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后者适用于审理轻微违反案件(如涉及违反交通规则、劳工法例的案件)。一直以来,澳门检察院都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推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但限于《刑事诉讼法典》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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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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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对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和缺席判决、通行裁判、发回重审运用比较多。但由于对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和如何把握其中的关健问题掌握不够,往往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笔者针对以上几项法律适用谈点肤浅认识。对以合同厄行地确定管辖权的法律适用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是可以适用普遍地域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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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中存在的新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是什么?出庭检察官是否可以询问当事人?法庭辩论结束后是否要征求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作证据使用、由谁举证、谁与谁质证?抗诉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找不到的,是公告送达、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尤其是受侵权的第三人提出的申诉的抗诉案件,怎么办?检察机关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准许与否是否需要作出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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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理向何处去 由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出法[2005]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以此为契机,有媒体遂建议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全面取消书面审理制,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