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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减少和防止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及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细,而相关解释、法规、规章散见于诸多规定之中,难于全面把握,诸如竞业限制补偿过低怎么办?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否支付违约金?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数额,谁说了算?下面案例予以解答!一、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劳动者违约也应担责?【案例】2010年6月,刘女士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工资为90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刘女士)承诺在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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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4):34-39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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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手头握有很多客户名单。近期公司在与我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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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广泛采取的手段之一。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界定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地域范围应有具体的执行标准;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区别对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应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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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研发部经理柳某合同期满后,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柳某要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双方曾有约定如下:柳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范围内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在本省范围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作为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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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统筹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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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往往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职工离开企业后的择业进行限制。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劳资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产生过多的纠纷?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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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加入或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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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加入或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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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强有力的手段。企业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并能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而且还能够建立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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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最近被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到一老酒厂当酿酒工,因该工种涉及到该酒的配方、制作工艺等商业秘密,用工单位要与我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也适用于我们这些派遣工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