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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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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通过分析三种方式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有效性、适用范围、正当性,可以初步勾画出刑事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体系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2.
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第一,对于解决证明困难的有效性而言,刑事推定仅仅变更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证  相似文献   

3.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4.
事实推定有着诸多弊端,存在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不应轻易进行事实推定。只有在全案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时,才能认定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明知的。  相似文献   

5.
从证据到事实——比较法视角的证明过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实认定是证据裁判的基础。如果将事实认定的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大厦的话,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犹如构建事实大厦的砖块,证据规则作为一条主线,扮演合理、科学、正当化构建大厦的灵魂和体系保障。事实认定的思维基础是逻辑思维,在思维本质基本相同的前提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明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和证据法上的差异。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裁判的正当性,精确性是正当性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惟一目标。在正当性标准下,对证据规则与正当程序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证明责任在普通法系的证明中发挥激励性作用,大陆法系的法官与当事人存在证据责任方面的互补。从证据到事实,由证明作为连接的桥梁。事实认定作为证明的结果,是证据、证明方法、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诉讼模式等诸多程序和证据因素的综合产物,其中任何一种因素都会对证明结果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6.
论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志华 《证据科学》2013,(3):325-333
针对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难,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解决方法,这些解决方法体现了不同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已经成为毒品案件明知的证明标准,这与2012年刑诉法的确立的标准相契合,也是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科学标准。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及优势证据标准存在风险,不能作为"明知"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李树民 《证据科学》2020,(2):172-178
我国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规范呈现碎片化、粗糙化倾向,实务中存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二元结构理解的混沌状态。司法实践呼唤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规范走向体系化、精细化,客观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主观证明责任的理性回归。文书提出命令和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观证明责任的契机;立法规范应当立足待证事实,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客观证明责任理论体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待遇、管理行为和公司单方控制证据的特别事实要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客观证明责任,其余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立场。  相似文献   

8.
李鑫 《法制与社会》2013,(33):72-73
我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问题目益突出;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人原则并不矛盾,它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突显的问题;加强对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其他禁毒方法、政策综合运用,以期部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9.
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前提的推论,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是必要但危险的。我国现行印证证明模式中并没有包容情理推断的空间,但其却在实践中隐性运作,同时因缺少约束机制而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恣意裁判。为化解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有必要规范情理推断在司法证明中的运作。然而,传统印证证明理论的外部视角,无法描摹司法证明的全貌,可以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作为补充。司法证明在结构上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论证式经验推论,事实认定因而具有似真性。在似真性证明的制度语境中,情理推断作用于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之中,辅助裁判者认定并证成对事实的确信。在该事实证成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情理推断的规范运作需要以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为场域,以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为前提;为防止权力滥用,还应给裁判者施加事实证成义务。  相似文献   

10.
简乐伟 《证据科学》2010,18(4):448-457
量刑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取决于量刑证据的适用。要确定量刑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首先要确定量刑事实应该采用的证明模式,证明模式的选择事关量刑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量刑程序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1.
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利用刑事推定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偿带货人反驳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时,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文章认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标准,对推定事实反驳则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提出国家管控快递贩毒的相关法律可引入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检视制度是证明有偿带货人对推定事实反驳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量刑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取决于量刑证据的适用。要确定量刑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首先要确定量刑事实应该采用的证明模式,证明模式的选择事关量刑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量刑程序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3.
石珍 《法律适用》2012,(6):73-76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获得了更为周延的保障。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影响裁判结果最重要的因素乃是事实之认定以及基于已认定的事实何如适用法律规范。事实之认定又难免受到证据材料是否充  相似文献   

14.
印证证明是刑事案件证明的基本方法。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有时未被正确地运用,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化、粗滥化的现象。审查者对印证证明的认识模糊、运用混乱是没有形成真正印证或形成虚假印证的内在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刑事印证证明的证成逻辑。从证据来源、印证的同一性、印证的程度判断同向证据形成充分印证,并消除根本性的矛盾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准确把握刑事印证证明。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是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朝阳企业。由于物业管理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服务对象的复杂性,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也往往是多种多样的。虽然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以业主失窃索赔案为视角,对物业管理纠纷的举证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6.
马贵翔 《证据科学》2009,17(2):138-140
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历来是较为突出的。具体表现的主要情形是,法官对案件真相已经形成确信,但因证据在形式上并不符合法定规则或习惯规则的要求而不能定案。比如有些案件,虽然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已经确信了案件真相,但限于证据数量不足而不敢定案。这其中最普遍的是所谓“孤证不能定案”;比较常见的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一律不定案,也存在只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或书证不能定案的。总之,  相似文献   

17.
相较于二审法官,一审民事法官的工作较多地集中于事实认定上,而精准的事实认定离不开科学的事实争点整理工作。在这个层面上,说事实争点整理是基层民事法官的一门必修课,是不为过的。这些琐碎的工作,表面上看起来对审判结果影响不大,深究下去,却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利,与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密切相关。但是,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事实争  相似文献   

18.
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的刑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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