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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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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竞业就是对特定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所谓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竞业禁止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负有此项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包括公司的监事;第二,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第三,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任职公司的营业相竞争;第四,不得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由于董事一般都有参与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2.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竞争营业的,规定了竟业禁止,但就《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竞业禁止的主体只有两个:董事和经理,而不包括股东和监事。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或者从双方代理的角度来考虑,恰恰构成了竟业禁止的道德基础和经济价值基础,为此,应对《公司法》第61条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3.
黄芬 《行政法制》2005,(2):30-34
董事的竞业行为是指董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或与相竞争的营业的行为.竞业行为对公司利益有造成危害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受到各国公司法的规制.只是现代各国公司法不再倾向对竞业行为的绝对禁止,而是通过程序上的公正——董事的披露义务与公司机关的批准或追认来有条件允许竞业行为.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了对竞业行为的禁止,该条立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将结合国外立法、学说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5.
约定竞业禁止的比较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盛建 《山东审判》2005,21(2):72-75
一、绪说从字面上理解,竞业禁止应指禁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即如《公司法》第61条所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  相似文献   

6.
竞业禁止初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竞业禁止初探荚振坤对某些竞业行为进行限制,各国民商法都设有规定。我国学界目前一般仅在论述公司法上董事、经理的义务时提及,但事实上为法律所禁止的竞业行为不限于此。本文拟作一初步讨论,以待问题的深入研究。一、竞业禁止和诚信原则合同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理论及实...  相似文献   

7.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公司、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而实施的非法竞业行为。我国刑法将其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虽然突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保护,但不利对非国有经济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或禁止和约定竞业限制或禁止。我国劳动法尚无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专门规定,具有很高的立法价值,但是,还存在“法定”与“约定”之争,没有体现出违约金补偿的性质。偏漏了劳动关系存在时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以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竞业禁止”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共同规范的义务条款.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特定地位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公司从事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这一市场主体,主要依赖市场竞争而存亡,所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公司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从根本上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条件,故各国公司立法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任职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就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间人才竞争导致雇员“跳槽”而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商业秘密保护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以此作为讨论我国现行的竞业禁止制度的前提,针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具体内容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如对不竞业义务主体界定不明确,竞业禁止与劳动者劳动权存在冲突等,试从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2.
对竞业禁止中几个问题的探讨□郭泽华竞业禁止的主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企业对职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其目的是使本企业的职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业务竞争,特别是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或创...  相似文献   

13.
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包括雇员责任、董事责任和相关第三方责任等.只竞业禁止义务人实施了竞业行为,就构成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雇员承担的民事责任主是终止契约、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而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主是被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第三方只是恶意主动与雇员串通并损害原雇主的利益,就应追究第三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张程 《法制与社会》2012,(15):26-27
竞业禁止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对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行为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竟业禁止制度的不足,在综合考虑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补偿制度、期限、限制的领域、新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因素的前提下,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做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陈宝珠 《法制与社会》2011,(2):96-97,107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成为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董事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其经营活动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成果、发展前途和命运。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实施与其所在公司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协调,以及社会公正问题。然而,我国当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试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完善我国现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问:日前我在一个集团下属的某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签署了一份同业禁职协议。过段时间后我要转向该集团的另外一个公司从事商务工作。请问:该同业禁止协议是否还对我有效?读者马学民马学民读者: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竞业禁止必须具有二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的关于职员竟业禁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零散而不成体系,适用范围也极其有限,因此不能有效地防止职员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于是,许多用人单位同其职员签订了竟业禁止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其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商业秘密保护中职员负有的竟业禁止义务扩大化,损害了职员的正当权利。所以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职员的竟业禁止义务问题。 一、耿员负有的法定竟业禁止义务 (一)职员负有的法定竟业禁止义务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1、职员负有的法定竟业禁止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  相似文献   

19.
在行政许可领域中 ,对于一些许可事项 ,法律明确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作为义务 ,这些义务是被许可人取得特定权利、获得特定资格的基础 ,此类许可在性质上属于附法定义务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此类法定义务 ,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取消赋予其的特定权利或资格 ,终止许可关系 ,这种废止许可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称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20.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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