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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具体来说,股权质押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2.
论质押     
论质押黄名述所谓质押,是指出质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某种权利凭证移交于债权人占人,以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其动产拍卖、变卖而从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或享有就其权利凭证实行兑现的权利。故质押又称质权。我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3.
论权利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种。我国担保法仅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权利质押却少有论及,因此对权利质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权利质押的性质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4.
《电子知识产权》2005,(10):62-62
问: 作为一名著作权人,我现欲将自己的著作权进行质押,请问进行著作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  相似文献   

5.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的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即为股权质权。 传统的质押原本仅限于有体动产,但随着现代社  相似文献   

6.
提存的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依其目的来说主要有两种,即清偿提存与担保提存。前者主要由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管领,从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后者主要由担保法规定,是指已成立的抵押或质押合同之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足以影响担保之安全,而由抵押人、质权人将抵押物、质物,或者将抵押物、质物和质押权利转让、兑现所得的价款或货物提交给抵押权人、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以保护担保合同安全的…  相似文献   

7.
电费收费权质押属于一般债权质押。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或债权证书交付问题,因而无法保证债权的优先权,这将给质权的实现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可考虑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负有告知电力销售情况和交付债权证书的义务,并争取与电费给付义务人签订三方质押合同。  相似文献   

8.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股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核心,其模式涉及到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效力、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股权质押公示效力范围包括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出质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交易安全机理和交易便捷机理。设立专门的股权质押托管登记中介机构,制定物权登记法,建构股权质押公示制约机制,是推动股权质押公示制度完善、提高公示效力的理论预设和实践措施。  相似文献   

10.
李保军  周振超 《人民司法》2012,(12):110-111
【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票据质押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票据设质后,即对主债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以及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票据关系,又有非票据关系...  相似文献   

12.
账户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质给债权人托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账户内的存款优先受偿。可予质押的账户应为特定目的而设立。质押的担保物是账户中的货币款项而非账户本身。账户质押中的存款应为特定物。账户质押应属于动产质押而非权利质押。账户质押应从债权人控制、监管质押账户时成立。我国应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账户质押明确列入物权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3.
质权人凭典当公司出具的代保管单能否提取被保管质物?王云龙,刘鹏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得到出质人一张由典当公司出具的质物代保管单。质权人能否以此向典当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典当公司应否依此代保管单向质权人移交(交付)质物?最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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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面对专利权质押难的现状,人们的困惑是:既有法律提供保障,又有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何以推不动专利权质押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有:专利权价值评估难,专利权价值实现难,专利权质押业务管理、操作难,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也加剧了专利权质押的难度.解决专利权质押难的出路是:尽可能地消除质权人的疑虑,有利于专利权担保功能的充分实现;应赋予出质人对出质专利权享有转让、许可实施的权利;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政府积极作为,完善专利权质押设定机制.  相似文献   

15.
商业银行在其进行放贷经营活动时,都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出质属于权利质押。经营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质物,因而银行往往乐意接受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质押,但由于相对于普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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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是出质人将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作为标的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质押方式.本文对应收帐款质押的概念、一般原则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须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7.
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18.
吴婷 《人民司法》2012,(12):35-38
【要点提示】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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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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