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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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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批准同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总结社区矫正全面试行以来的工作,对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作出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王琪 《中国司法》2007,17(2):55-58
中国理论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存在不同看法。通过对“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初步研究,作者认为我国现在社区矫正定位十分狭窄,导致在执行主体上有违法之嫌。对此,本文认为应该在统一刑罚执行权的基本认知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3.
正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了司法部工作汇报,并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云南省司法行政系  相似文献   

4.
正社区矫正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诉讼执行刑罚方式内容。根据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一、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目的和意义第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外延。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被轻微刑事处罚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特殊人员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3,(10):7-7
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主持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6.
正当一个人的人生出现某些污点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他擦掉这些污点,继续前行;不愿看到他的污点被放大,以致于人生面目全非。当一个人的人生走上歧路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他认清正确的方向,重新出发;不愿看到他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以致于人生走到绝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  相似文献   

7.
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杏 《中国司法》2009,(4):79-8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地区北京的主要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没有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司法部2005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但这种实际执行工作与履行法律手续相脱节的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8.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获得了立法确认,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正式形成。与此同时,伴随着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对良好社区服刑罪犯监管社会秩序的期待,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关注不断提升,日益繁重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了挑战,任何不规范的执法  相似文献   

9.
司绍寒 《中国司法》2013,(11):68-73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实现最重要是依靠程序法予以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法律规范本身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法。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应与诉讼阶段(决定阶段)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相区别,审前调查程序是诉讼程序(或决定程序)之一部分,而执行程序始于罪犯被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终于执行完毕,其核心内容就是执行法院判决(或决定)。  相似文献   

10.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系列程序法律制度,并且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由于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如何依法客观高效的实施法律监督,仍然处在一种探索和积累的阶段,笔者就结合相关调研情况,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理论价值出发,针对目前其存在  相似文献   

11.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种若静 《中国司法》2008,(10):104-108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在国外的刑事司法文践中被广泛应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法学》2007,(8):141-143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部门往往只关注或研究一般自由刑的法律监督状况,而忽视了同样大量发生的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死刑执行等刑罚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执法情况一直游走在法律监督的边缘,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本专题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出发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对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及死刑执行等领域专门法律监督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了明确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执行力,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生命力。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力地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江苏是全国首批试点省份,9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足实际,不断创新探索,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教育好,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执行主体的定位、具体表现、法律来源都存在分歧。导致此种现象的产生是因为我国社区矫正定位过于狭窄,并由此导致在执行主体上有违法之嫌。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问题应该统一认识,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是司法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5.
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试点逐步向全国范围扩展,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逐步更换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转而成为配合角色。应当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行,必然要求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两高两部的《通知》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本文以此为题,试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构建及如何加强其执法力度与效果问题,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杜章  肖向荣 《中国司法》2014,(12):68-71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社区矫正是学习借鉴西方行刑社会化理念经验的产物,经过十多年运行,已结出丰硕成果。进入新时期,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对于改革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相关立法调研已比较全面深入。笔者认为,在立法过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人民法院裁决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开展矫正工作的法律手段。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仅起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崭新职能,也是一项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两年多来的管理实践表明,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是最不好管理、最不服从管理的一类对象,其矫正质量问题成为制约我区社区矫正整体工作稳步推进的重要因素。笔者通过分析矫正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难的原因,提出如何提高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的建议。一、实施矫正难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9.
一、概述 2011年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并在管制、缓刑、假释中做出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又发展了一大步,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也终于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对罪犯以自由刑为主的改造思路有了重大调整.这既给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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