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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2.
目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针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法规可能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该规定提出对有些法规草案可以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起草,进一步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规定要求,  相似文献   

3.
起草者中立是确保立法公正的良方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导刊》2007,(6):34-35
部门立法之不足,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通病。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努力探索民主化、科学化立法的新途径。主要措施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坚持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等。这就是为了切实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无疑也是在民主立法工作中的探索性措施,是否可行当然尚需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4.
现行立法体制下,政府是重要的立法参与主体。当前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政府由参与主体转变为主导力量,并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反映到立法当中,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范政府参与立法的边界,具有抑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促进立法公正、完善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等重要意义。政府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转变思路,坚持精立多修的方针。建议从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设置、法案起草中行政强制性的管理条款设置、关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方面规范政府参与立项和法律、法规起草的行为,并为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立法设立必要的责任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5.
一、拓宽立法渠道,建立法规案起草回避制度受部门利益影响较大是当前地方性法规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直接的现实原因。现在地方性法规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来起草,这种过于单一的立法渠道为部门利益在法规中过多反映提供了直接的条件。解决这一...  相似文献   

6.
用开门立法取代部门立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因为行政部门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问题的把握较为清楚,能够对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意见.但是,这种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规的模式带有不可避免的弊病,即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7.
速递·锐评     
正河北:法规草案可用招标方式起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针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法规方案可能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该规定提出对有些法规草案可以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起草,进一步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规定要求,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8.
告读者     
周家修 《公民导刊》2006,(11):31-31
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对此,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有规定。立法过程程序性很强,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下称法律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五个必需环节。一个立法课题的完成应该包括这五个环节。后四个环节都只能是立法机关的行为。第一个环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立法惯例,起草法律草案,主要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或工作机关来完成。而由社会人或组织、团体起草的法律草案很少。因此,“立法课题向社会‘发包’”的提法,笔者认为不准确。根据目前有些地方的所谓“立法课题发包”的做法看,实际上只包括了立法全过程中的“法律起草”这一个环节。所以,可以称为立法课题起草招标(发包)或干脆就叫法律起草招标(发包)。  相似文献   

9.
正近年来,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模式迅速推开,在地方立法中得到较多运用。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模式有益于吸收更多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但也不可当然地视之为破解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灵验之方"。从实践结果看,委托起草的法规草案质量有时难以保证,有的反而增加了时间、人力等成本。据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人民政坛》2011,(11):42-43
刘锐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上载文《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短板:法律责任》认为,部门主导立法自有其优势.但部门主导立法很容易使法律法规打上“部门、行业利益”的烙印。具体来讲,部门主导立法的危害有:1.出于部门、行业权力及利益保护的需要.部门主导的立法在法律层面往往比较原则,从而为行政法规、规章保留足够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无法则无法治,无良法或甚于无法治。良法究竟有何基本境界?千年开启了万般论争。其中,法律应该执守的公平与正义,任何时代都无可置疑。"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法律的天平一旦倾斜,它的普遍遵守只能等同于美好幻想或者痴人说梦。今时此景,一些地方法规初稿往往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起草,这就为轻易地、过多地强调和植入局部小利益,最终形成部门利益法制化、政策化,留下了可乘之机。当然,其中也有立法不民主、立法技术不高等综合因素。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专业水平高低固然重要,但是立场  相似文献   

12.
社会广角     
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据《光明日报》报道,不久前,中国法学会的一个课题研究组在研究今后5年立法规划时,在法学界做了一个问卷调查,90%的专家认为刑法类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78%的专家认为社会法这个法律部  相似文献   

13.
在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贵州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龚贤永说,立法要避免“部门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话音一落,立即引发会场热议。“从开门立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省人大常委会应该作表率。”3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本届立法规划草案时,宋平委员的话同样引起了参会人员的共鸣,法案起草部门化这个“最大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大家表示,应该探索解决办法,改变目前大多数法规草案均由政府提出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辽宁人大》2008,(3):26-26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日前强调,在立法过程中,要避免政府部门“争权而不负责”现象,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应该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受罚的机制。毛如柏特别提出,在将来的立法中,必须解决政府部门通过立法揽权的问题。“过去有这样一种倾向,  相似文献   

15.
阿计 《公民导刊》2006,(12):3-3
近期,通过“招标”方式接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如期完成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此举在赢得普遍赞誉的同时,也促使我们从更深的层面思考立法起草的改革走向。法案的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立法,要求有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立法者”,要求有一个相对超然的起草者。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所致,政府及其部门控制了大  相似文献   

16.
扼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伟 《人大研究》2004,(5):38-39
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是指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行政法规时,在法规中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部门利益驱动的权力扩张和部门权力争执,使得行政立法在膨胀中趋向混乱,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等级有序、协调一致,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其次,它背离了法治精神。行政部门超出通过…  相似文献   

17.
肖凌 《人大建设》2006,(7):25-25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这种立法立规背后的“部门利益扩张”现象,人们为之忧虑,又为之无奈!依我看,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是一种打着法制旗号的明目张胆的抢劫。它以“法律的名义”,粗暴地从百姓那里夺利、夺益,肥了某些权力部门及其所辖的垄断性利益集团。举  相似文献   

18.
牛犁  王健龙 《人大研究》2006,(11):27-28
我国的《邮政法》是1987年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不足之处逐渐显露。从2002年4月起,由中国邮政总局开始起草新的《邮政法》草稿,至今已七易其稿。其第七稿又引发了诸多快递公司的异议,不少公司纷纷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表达诉求,这场风波至今仍未尘埃落定。其根源在于《邮政法》的起草者正是邮政业务的经营者,相当于竞技场上的运动员又兼裁判员,不能平衡各方利益。事实上这并非是个案,立法中“部门利益权力化、部门权力法制化”的问题早已为人诟病。因而如何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是地方立法工作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社…  相似文献   

19.
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时候,就容易出现法律规范中结构不科学、表述不科学、语言使用不科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有的甚至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所以,立法实践要求研究解决立法技术问题,指导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重复立法较多重复立法是一个普遍存在并且颇有争议、纠结的问题。立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四个疑惑值得商榷:一是需不需要层层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需不需要再层层立法?尤其是需不需要再制定低位阶的批准性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现在  相似文献   

20.
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法治,或者说是法治的现代化。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制化,这样的历史任务自然落到了作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人大肩上。所以,人大应该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主题,以推动国家治理法制化为主线来加快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当中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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