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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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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呈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状态。基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会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产生公定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极少数情况下,登记行为对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同时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产生的民事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融合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重意志的行政行为。它具备了国家公权力的属性,必须纳入公法统筹的范围,以国家强制力担保不动产物权的对外宣示效力。行政机关负有审查相对人申请内容真实性与否的法定职责,疏于行使该项职责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盲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分两个层次三个部分进行全面审理,适用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准确划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制度设计的前提,在于对其所规范的补偿行为法律属性的判定。现有的法律性质观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判定依据不科学,均未抓住生态保护补偿行为背后的主要矛盾。虽然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中存在行政行为,但不是其本质属性;生态保护补偿也不是行政补偿,不是行政合同行为;我国存在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化行为。本质上,生态保护补偿行为体现了民事财产权的运行,是平等、独立的民事物权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关系,这种财产权关系体现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领域的保护补偿中均有体现。  相似文献   

8.
董金 《工会论坛》2011,17(1):142-143
基于民法学视角,以物权行为为逻辑分析的起点,重点分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导作用,阐明抵押人、抵押权人与登记机构的合同关系,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民事属性,以及登记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物权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客观地评析了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并提出了修订该理论的看法。文章认为,修订后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涵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物权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它分为有效物权行为(它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物权行为;在多数情况下,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无因性,在一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有因性,而在某些情况下,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修订后的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关联行政的民事争议较一般的民事争议呈现出更为复杂困难的局面,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主要在于对关联行政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及司法权可否介入的问题上。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的观点是:即并非违反行政法规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司法应当适当介入到关联行政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既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又尊重行政部门的审批职权,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商事登记制度是现代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商事登记机关的职能、登记程序等,其对研究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事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属于以行政行为为主的复合行为,即商事登记是行政行为与民商事行为的复合行为,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确认,商事登记行为应实现从监管行为向服务行为的回归。  相似文献   

12.
在对物权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研究中,现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示要件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公示要件的性质应当类型化和公示要件在物权行为中的作用。公示要件本身就可类型化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者性质上有重大不同。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  相似文献   

14.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其地位已然由历史决定。但基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而产生的对两种能力的范围及一致性问题的探讨观点不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解决裁判冲突,而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学界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存在方向性偏差.在继受大陆法治传统并确立了行政诉讼排他性管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对民事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公定力或构成要件效力.这种效力,始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无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下命、形成或处分),无关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内容对于私权的拘束力,应追溯至私法规范和私法学理.行政裁决类案件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许可类侵权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排除妨碍而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并不表明存在真正的裁判冲突,此种不一致可通过变更登记、信赖保护制度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这不但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也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得到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简称为不动产登记.从不动产的权利属性上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制度,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而不再像以前很多人理解的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鉴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亦尚未制定出基本的法律以供遵循,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全面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可为下一步制定详尽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有两个争议焦点:登记和交付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对于前者,应廓清债权效力与公平所为的界限,在不动产登记中统一适用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模式;对于后者,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债法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应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所有权绝对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使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8.
我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 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 《物权法》 的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相似文献   

19.
由于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和行政行为公定力效力的缘故,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审查行政登记纠纷时会陷入难以有效裁判的困境。在民事诉讼中,考虑到行政登记行为的有效与否依赖于合法性悬而未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以效力待定为由排除行政登记行为的证据效力,并对行政登记纠纷进行独立判断。由此作出的民事裁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登记的依据。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将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登记纠纷,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富有弹性的现代管理方式,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民事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民事行为之一。两者虽然都是契约,但是行政法中的行政契约与民法中的民事契约相比有很多不同,行政契约具有其自身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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